二、课税对象
(一)一般规定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留存的所有财产价值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视为财产和财产权益。财产价值是指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土地、房屋、矿产等。视为财产是指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动产、不动产、特许权、著作权、版权、开矿权等无形财产权,各种债权,保险金,退职养老金,有关生命保险契约权利,定期存款权利,信托受益者的利益等。财产权益是指保险权益、债权和土地占用权等。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直接、间接或者以信托赠与形式赠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具体包括现金、珠宝、股票、年金、人寿保险、房地产等。
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赠与给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财产,应计入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中合并计征遗产税。
(二)特殊规定
(1)为防止继承人利用有关政策漏洞偷漏税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应视同赠与:配偶及直系亲属间财产的买卖不能提出支付价款确实证明的;用明显不相当的代价承担债务或让与财产的差额部分的;不能提供支付款属于自己所有的未成年人购买的财产的。
(2)凡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凡不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和非中国居民,死亡时在中国境内留有遗产,应就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遗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5)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6)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为了不打击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茁壮成长,对于生产经营性资产应以适量课税为原则,即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开征,可以给予相应的缓征、减征和免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