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理论概述
2025年09月26日
第二节 税收公平理论概述
公平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它是人们对社会权益分配所认同的必须遵循的价值尺度,也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对于公平的研究,众多学者都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但是基于不同的思想或视角,他们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历史上曾产生了多种公平观,如功利主义公平观、罗尔斯主义公平观、平均主义公平观等。在这些观点中,以罗尔斯的公平观最具代表性,他颠覆了传统的功利主义,是迄今为止最被认可的公平观。
罗尔斯把他的公平(正义)观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机会的差别原则与公平原则。基于以上观点,他认为政府制定的政策应侧重于最小效用最大化,这主要是因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是由那些境况最差的个人效用水平所决定的。这里所探讨的遗产税制设计是以结果公平为目标,即强调社会公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并非过大或悬殊。税收公平根据其内涵和外延,可以分为狭义的税收公平和广义的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