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遗赠税的国家和地区遗赠税制的特点

一、开征遗赠税的国家和地区遗赠税制的特点

总体而言,世界上开征或曾经开征过遗赠税的国家和地区的遗赠税制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都开征遗赠税,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比如加拿大在1972年停征遗产税,澳大利亚在1977年停征遗产税,意大利在2001年停征遗产税,我国香港地区也在2006年2月11日停征遗产税。

(2)从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来看,虽然有一些国家征收了遗赠税,如罗马尼亚、古巴、智利等,但大部分国家仍然不征收遗赠税。部分国家在开征遗产税后又取消了该税,如印度、埃及、乌干达等。

(3)从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税制类型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制。

(4)征收遗赠税的绝大多数国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只有丹麦、爱尔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5)大多数国家的遗赠税都由中央政府征收,只有德国、西班牙、瑞士、巴西、加拿大等国的遗赠税由地方政府征收。

(6)近年来,除了一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外,还有一些国家调整了遗产税制度,如提高免征额、扣除额,降低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减轻了遗产税的负担。如日本已将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从原先的70%降低到50%,美国提高了遗产税的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