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税存在的问题

二、遗赠税存在的问题

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以来,在许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种归属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理论上看,是否需要单独开设遗产税和赠与税,可否将遗产或赠与所得归为一般所得中课征所得税?二是在实际征收工作中,两税属于哪类课税体系,又归属于哪类课税权主体?即是属中央税收,还是属于地方税收?死亡者遗留的财产和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受赠人来说,确实是一笔所得,且是不劳而获的所得。按所得确定理论依据之一的所得源泉说来看,遗产继承和受赠所得,是非固定来源的收益,且不具有周期性,故应排除在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之外。在所得税征收实践中,各国一般也将其放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之外,不仅英国等依据所得源泉说课所得税的国家如此,而且像美国等依据纯资产增加说,实施综合所得税的国家也是如此。但在理论研究上,将遗产和赠与独立课税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所得与遗产或赠与所得有时不易明确划分,尤其是股票证券等动产,外人很难确定是个人平时的一般所得或是由继承赠与所得,因此容易引起重复课税或引起逃避税。

(2)遗产税和赠与税若采用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不考虑纳税人的原有纳税能力,有失公平。遗产税和赠与税课税权的归属,是指这两个税是属中央税还是地方税。现今大多数国家将其作为中央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通常也征收。作为中央税收,是从历史沿袭而来,也有助于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征收阻力较大,难以准确估价和逃漏税严重,往往费力不小而收入不多,所以不少人主张将其划归地方税收,有利于加强征管。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问题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不同的配合方式及两税税率的高低搭配,所带来的对投资、消费、储蓄及经济的影响和鼓励效用是不一样的。虽然在理论上,对两税的配合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并各据其理,但在实践中,各国的两税配合问题一直都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如英国由总遗产税制改为资产转移税,又改回到遗产继承税;意大利的两税合并课征也遭到不少反对;我国台湾地区实行赠与税税率高于遗产税税率,近年来也引起一些异议。

(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设计及变动

对两税的税率究竟是高税率好,还是低税率好,有不同的看法。税率简化和调低是税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缓解纳税人的反抗心理,减轻逃避税现象,使税率和实际征收率相符,也有利于税制简化,便于征管。但简并级次降低税率削弱了遗产税累进性和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失去了课征遗产税的意义,也减少了税收收入。

(四)财产估价问题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财产估价问题难以确定。在各国征收实践中,遗产和赠与财产的估价都是按财产类别分别估价,由估价机构和税务部门配合进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估价方法就有多种,动产尤其是无形动产的估价更麻烦,特别是市场价格的估算,确定财产价值和应纳税款需要很长时间,这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估价问题,即使在开征两税比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个难题。如英国、日本等国都反复修改财产估价条款,但实际征收中仍会出现估价和计税拖延十多年的事情,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没有完善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制度,征收难度就更大。

(五)逃避税问题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逃避税很严重,致使各国实际收到的两税收入,远远少于应当课征的税收收入,许多西方学者称其为“自愿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逃避税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隐匿财产。不动产的隐匿比较困难(但土地测量和土地登记中,也可以搞假),动产的隐匿就容易的多,尤其是文物字画、金银珠宝及无形动产。对继承人或受赠人来讲,如果所得税税率低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将可能促使其将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所得归为当期事业所得而缴纳所得税,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不发达国家,隐匿或虚报财产的问题就更严重。

(2)利用有关家庭内部遗赠免税规定避税,如利用配偶、子女之间的继承或赠与的免税规定来避税。

(3)利用信托基金避税。一些国家规定,如果死亡者生前设立信托基金,指定其配偶为受益人,当配偶将基金赠给子女时,不需缴纳遗产税。所以,许多人生前设立信托基金转移财产,以逃避遗产税。

(4)利用慈善捐赠免税规定避税或获取其他利益。一些家族公司为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建立基金会名义进行慈善公益捐赠,将部分遗产或财产转入基金会,通过对基金会的控制,达到间接维持家族公司的目的,并避掉部分税收。另外,慈善公益捐赠免税规定,还起着促使对这些事业的私人控制代替了公共管理的不良影响,特别是一些国家规定对政治竞选等用于政治目的的捐赠也免税,更加重了社会政治问题。

(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问题

税收中性化强调税收不要影响或少影响经济发展,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对私人资本积累、个人投资倾向、个人储蓄愿望都有阻碍作用,会削弱生产投资能力,减少社会需求,自然对经济发展有不利或负面的影响。但如果不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则又不利于平均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所以,怎样确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调节力度,解决两税在公平社会财富的同时,给经济带来的较小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