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税的起源和在我国引发的争论

一、遗赠税的起源和在我国引发的争论

遗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开征广泛的税种。早在古埃及时期就已经有了遗产税的雏形,而近代的遗产税来源于16世纪末的荷兰。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曾经开征或者正在开征遗产税。在开征遗产税的早期,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遗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逐渐弱化,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成为主要目的。作为遗产税的配套措施,美国于1924年率先开征了赠与税。现在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同时开征了赠与税。目前,对能够收集和检索到的遗产税信息的188个国家进行分析,发现有114个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统计称,对遗产征税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其GDP总量占到全球总量的70%以上。

我国古代并没有遗产税,中华民国成立以后,遗产税才被提上了讨论日程。1938年10月6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自1940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开征遗产税。而国民政府于1946年4月16日颁布的《遗产税法》,成为了我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律。新中国成立以后,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和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之后,为了解决当时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我国暂停征收遗产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人财产拥有量明显增加,而随之出现了社会贫富差距过分悬殊的现实问题。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正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不断加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导致很多人心理失衡,这成为社会矛盾的主体,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此背景下,遗产税的开征重新提上了讨论日程。1990年春,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构想》中,正式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设想。1996年3月,开征遗产税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基于政策原因和技术原因,遗产税又再次被搁置。

然而,在现行税制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税收调控手段,我国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受到严重制约。根据2012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的最新调查,我国排名最靠前的100位富豪,总资产达到2200亿美元的水平,约为13860亿元人民币。据估计,中国目前不足人口1%的富有阶层,占有50%以上的社会财富。在现行体制与财富格局下,机会不公已形成向二代三代传导的趋势。一方面,富有阶层的子女在财富、教育、科技等方面具有市场领先优势;另一方面,农民工后代在经济能力和素质教育方面处于弱势。在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恶化的背景下,遗产税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2013年2月5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此意见的第四部分第15条明确表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2013年3月4日,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担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中期成果发布会举行。报告估算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预计遗产税开征后将带来每年2000亿元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