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率
2025年09月26日
四、税率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遗产税采行总遗产税制,规定“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征收之”。从第二章我们可以看到,遗产税模式主要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采取哪种遗产税制模式,关键取决于当时的整体征收环境。抗战时期的民国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也是经过了长期的考虑,从民国初期遗产税条例草案大多采用继承税制形式,最终到抗日战争时期立法院审议遗产税暂行条例时征收继承税的提议的未被采纳,总遗产税制得以确定。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遗产税的税率是半比例半累进制的,规定:“遗产总额在五千元以上者,一律征课百分之一;遗产总额超过五万元者,就其超额按级加征累进税。”战时民国遗产税率的规定,是根据中央政治会议拟定的遗产税立法原则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得来的。[22]立法原则以征收比例税率为明示原则,以征收超额累进税率为例外情形。这里需要进行说明的是,比例制兼超额累进制税率是指,遗产总额超过5万元的,先根据比例制征税,然后再加征超过部分的累进税率。比如遗产总额为15万元的,首先按比例制征收1500元,然后根据超额累进税制的规定“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者,就其超过额征百分之一”,即超过额应加征1000元,共计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