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税征税模式的选择
由上可知,目前世界上遗产税的征税模式主要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制度各有优劣,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开征遗产税。据统计,在已经知道所采用遗产税类型的5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总遗产税制,41个国家采用分遗产税制[1],极少数国家采用混合遗产税制。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在开征遗产税初期,适合采取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征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有利于达到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目的
目前,我国财富分配过程极不规范,各种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累计成大量财富,国家通过遗产税将死者财富的相当部分收归国有,突出了遗产税的追税功能。
(二)税制简单,征收对象明确,征收成本低
我国有关财产继承、处理及财产登记、申报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人们的纳税意识尚待提高,征管手段较为落后,如采用分遗产税制或混合遗产税制,税源难以保证,征管工作较为困难,同时难以有效防止偷税、漏税。若采用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先行征税,然后再分割给各继承人,这样既能使税源集中,较易控管,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发生的拖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三)与我国的遗产继承制度相适应
我国遗产的继承,并非完全以遗嘱内容为准,遗产的分割也无需法院确认始生效力,实践中,往往是采取生前对遗产处置执行人进行口头委托,或在家庭会议上说明等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分遗产税制,就会由于缺少有形的法律性文件为依据,致使税源透明度差,因而只能靠继承人的申报和税务机关的调查来弄清真实情况,势必也会增加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
综上所述,在一种新税种开征初期,应尽量力求简便易行,开征以后经过一段时期的征管实践,再慢慢地进行修订和完善,逐渐过度到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纳税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分遗产税制。因此,目前的遗产税宜简不宜繁,以便减少征收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