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古典学派关于遗产税的相关论述

二、英国古典学派关于遗产税的相关论述

英国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全书中贯穿一个中心思想,即以自然秩序为基础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在斯密看来,赋税的本质就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纳税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利益,比如安全、教育、保障、国防等,就应当通过纳税向国家支付报酬,提供补偿。衡量一种税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志是,纳税人税负的轻重是否同其享受公共利益的数量相适应。如果相适应,那就是公平的,否则就不公平。应当提出,斯密这条原则中提出的税收平等,指的是税收“利益说”基础上的平等,而非税收“能力说”基础上的公平。斯密认为,确定应纳税额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因为“赋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但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这为当今国际上遗产税普遍规定一个较高的起征点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斯密的便利原则指出,赋税的征收应当放在最适当的季节,在纳税人最有钱或最有负担能力时进行。就完税的日期看,应当确定在纳税人取得产品的季节或取得收入的时候征收,因为只有在这时,纳税人才有现款缴纳税款,因而对纳税人来说是便利的。遗产税大都规定纳税人在财产所有者死亡后2—9个月征税,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