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额和扣除项目
(一)免征额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宜将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确定为500万元人民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遗产税的征收面(即死亡人数中遗产征税者的比例)不宜太宽。既然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征税的主要对象就应当是最富有的少数人的巨额遗产,因此征收面宜窄不宜宽。借鉴国外的做法,如日本、英国为5%左右,美国为2%左右,本着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我国遗产税的征收面应控制在1%—3%,这样既可以达到重点调节的目的,又可以照顾一般公民的利益。按我国13亿人口中5亿为非农人员计算,应缴纳遗产税的人口有500—1500万。据社会科学院的专家估算,我国已经有1000万个财产超过100万元的富翁[2],那么,将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设计在500万元人民币左右应是一个合理的数字。
第二,简化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提高效率。个人财产越多,则税务机关获取其相关的税收信息越方便,相应的征管费用越低,符合便利原则。目前我国已对高收入人群(年收入12万以上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以这部分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重点。若从方便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也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已经在税务机关登记的高收入人群作为遗产税的征收重点。假设他们年收入12万元,平均工作30年,其总收入为12×30=360万元,消费率为50%,那么其遗产就有360-360×50%=180万元。在此基础上提高两倍左右,即为500万元,将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设计在这个标准上为宜。
第三,形成一定的税收竞争力。从理论上来讲,一国的税收政策有利,必将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金流入,形成一定的税收竞争力。所以在考虑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时,也要适当考虑别国遗产税的免征额,尤其是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的免征额度。目前发达国家的免征额平均在40—60万美元左右,大约折合人民币280—420万元。但是,目前我国的民营资本仍旧处于原始积累阶段,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遗产税的免征额可适当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样既能不打击民营资本的积极性,也不会造成较大的税收流失,是较为合适的。
第四,免征额的相应调整。我国居民的财富增长迅速,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还将保持财富的高速增长。因此,免征额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行适当调整。这样做,也符合中央提出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的精神。
赠与税的免征额应设定在每年10万元左右,超过10万元的部分应该缴纳赠与税。
(二)扣除项目
遗产税一般均有一系列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方面。
(1)丧葬费用扣除,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合法债务、遗产管理费用。
(2)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包括律师费、认定遗产手续费等费用,凡属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准予从遗产总额中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债务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应偿还债务和抵押财产,具有确实证明的,可从遗产额中扣除。
(4)税务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应纳而未缴纳的税收全额扣除。
(5)公益遗赠扣除。捐赠给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和其他社会公事业的遗产全额扣除。
(6)配偶扣除。遗留给未亡配偶的遗产,部分或全额扣除。
(7)特别扣除。继承人是未成年者或病残者,还有特别扣除。
根据国际惯例,赠与税的扣除项目除了指与赠与有关的费用外,主要指的是婚姻扣除,即向配偶的赠与额可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