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赠与税的征税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开征的赠与税可以按照纳税人的不同,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总赠与税制
总赠与税制又称为赠与人税制,按照财产赠与人在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额进行征税,以赠与人为纳税人,以一定时期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价值为课税对象。目前实行这种税制的国家有美国、新西兰等。
(二)分赠与税制
分赠与税制又称为受赠人税制,按照受赠人在一定时期内接受赠与的财产的价值征税,以受赠人为纳税人,以一定时期内的受赠财产为课税对象。目前实行这种税制的国家有日本、丹麦、匈牙利等国。
赠与税是作为遗产税的补充或者辅助性税种设立的,因此,赠与税的税制模式必然要和遗产税的税制模式相配合。一般而言,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对应设置总赠与税制,实行分遗产税的国家和混合遗产税的国家对应设置分赠与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