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缪尔逊关于遗产税的相关论述

六、萨缪尔逊关于遗产税的相关论述

萨缪尔逊认为,税收的再分配经济性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征税,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人民实际上所决定的是:如何把满足社会需要的资源从各个家庭中取出,从他们所拥有的企业中取出,以备作为公有物品和劳务来使用”;另一方面是政府将征收的税款用于转移支付,对社会财富再进行一次分配,比如遗产税。“而造成再分配的原因是国家向某些人收税又把钱给予另一些人。”萨缪尔逊认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是看税收对人们的影响如何,“直接税系向人民直接征收的税(如所得税、遗产税、人头税)”。萨缪尔逊进一步指出,通常把直接税和累进税联系在一起,把间接税和比例税联系在一起。萨缪尔逊主张征收遗产税,认为它是累进的,具有较大的再分配作用。“对于继承亡故亲属和朋友遗产的个人征收的遗产税是无须解释的。”而且对于赠与也要征税,以补充遗产税,防止生前转移财产而逃避遗产税义务。“馈赠也要纳税,因为,富人们理所当然地想在死去以前,把财产分掉以便逃避纳税。”和凯恩斯等人的观点一样,他认为征收遗产税十分重要,“因为它可以避免形成一个永远有钱的阶级,不劳而获,凭借着世代相传的遗产过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