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赠税的可行性

二、我国开征遗赠税的可行性

(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是开征遗赠税的经济基础

从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从经济总量看,1978年的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45.2亿元,2011年达到473104.05亿元,增长了近130倍。从个人收入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工资总额不断增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储蓄存款也在大幅增加,详见表5-2所示,这为遗赠税的开征奠定了经济基础。

从表5-2和表5-3可以看出,我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相应的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根本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及个人财产和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按照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美林集团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拥有金融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人数达到23.6万人,这个群体每人拥有的平均资产超过41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00万元,其中还不包括个人的房地产。[1]现在,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富裕人士增长最快的几个国家之一。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最富有的10%家庭与10%最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超过8倍[2],这说明了,其一,我国的富裕阶层已经在悄悄形成,并逐步发展壮大,其财富积累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是我国历史上任何时期从未出现过的;其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扩大,财产集中程度高。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税源条件已经成熟。

表5-2 1978—2006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表

数据来源: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

表5-3 1978—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统计表

数据来源: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

(二)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赠税的基本法律保障和承受能力

征收遗赠税是以国家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性为基本前提的。与遗产税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继承法》、金融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写入我国宪法,适应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作为贯彻和落实宪法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私有财产取得了和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

(三)对税源控制力度的加强是开征遗赠税的技术基础

伴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税工程、CTAIS系统等全国范围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已投入运行,税收征管硬件配备和征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推行的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做法,为遗产税的开征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而言,开征遗产税有一定的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