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财产评估机制,做好遗产评估工作
2025年09月26日
三、建立个人财产评估机制,做好遗产评估工作
从各国的遗产税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哪种税制,其遗产税的征收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而随着市场变化和自然消耗,财产价值也处在变化之中,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征收遗产税时必然会发生核实遗产价值的问题,因此,合理的评估制度就十分重要。遗产评估是确定计税依据的首要前提。对财产(遗产)进行评估,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国际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通常都设有专门的、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资产评估机构,税务部门在遇见技术性比较高的财产评估时会聘请专门机构参与评估。在我国遗产的评估将成为今后遗产税征管的又一道技术和制度性障碍。我国的资产评估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非常有限,而且制度不够健全,对个人财产中的古董、文物、字画、股票等的价值评估几乎是无法可依。如果今后开征遗产税,实践中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由税务机关委托或指定信誉良好、制度健全的财产评估机构对遗产的实际价值额进行评估,并通过立法将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进行遗产评估规定为评估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评估机构拒绝、推诱、拖延税务机关委托的评估的,加以处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税务机关的主体性质只是税收征管机关而不是遗产确认机关,因此可以而且应当在条件具备成熟时,建立有效的、富有权威的遗产法院,负责有争议遗产的申报和登记的确认并做出判决,实施对遗产的清理、核查、清算、冻结、公告等事项。
【注释】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赵慧敏、李国生:《国外遗产税免征额与人均GDP的关系及我国遗产税免征额的界定》,《涉外税务》,200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