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遗赠税制及停征遗产税“风波”

一、美国的遗赠税制及停征遗产税“风波”

(一)美国的遗赠税制

美国首次开征遗产税是在1797年。1976年的美国税收改革法案合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统一了税率表和宽免项目,并改名称为财富转移税(wealth transfer tax)。1977年开征了隔代转移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美国的遗产税分为联邦遗产税和州遗产税。联邦遗产税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但许多州实行的则是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各州的遗产税法由各州自行决定。1999年,美国有49个州征收遗产税,州际税率差异较大;12个州与继承税一起征收赠与税。这里简要介绍联邦遗产税。

1.纳税人

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的执行人。遗产的执行人有义务计算遗产的价值,管理遗产,缴纳遗产税,并按照遗嘱要求分配遗产。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的赠与人。

2.课税对象

美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遗产总额。遗产总额是指被继承人留下的全部财产价值,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被继承人去世时财产取得的利息、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行使委派权的财产、人寿保险、年金和退休金计划的收入、为被继承人保留的对某些财产或者所得的使用权或行使权、被继承人在去世三年内转移的各类财产价值。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直接、间接或者以信托赠与形式赠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

3.费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遗产总额的时候,可以按照税法扣除的费用支出,包括丧葬费用、佣金和律师费等管理费用、要求取得遗产的费用、被继承人死亡前发生但未缴纳的税金、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损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赠与额的时候,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由赠与本身所负担或者用赠与支付的受赠人的医疗和培训费。

4.扣除规定

(1)婚姻扣除(marital deduction)

美国公民或居民可以享受婚姻扣除。对于遗产税而言,婚姻扣除是指归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遗产价值可以从遗产总额中全额扣除。对于赠与税而言,婚姻扣除是指向配偶的赠与可以全部扣除。

(2)家庭拥有事业(qualified family-owned business)特别免税额

对于特定的家庭拥有事业,税法给予特别优惠。1997年,美国税法规定,除了60万美元的综合免税额外,可以再加上70万美元的家庭拥有事业特别免税额,但二者合计免税额不能超过130万美元。近几年,随着美国综合免税额的提高,家庭拥有事业特别免税额逐渐下降。如2000年,综合免税额提高到67.5万美元,这意味着家庭拥有事业免税额最多不能超过62.5万美元。

(3)慈善捐赠扣除

对于美国公民或居民向国内公司、协会或者在美国使用的信托慈善捐赠,税法没有规定上限,可以全部扣除。

(4)年度不予计列的项目

年度不予计列项目是指可以不列入税基中的数额。对于赠与税,在日历年度内,纳税人对于受赠人的赠与可以享受每年1万美元的不予计列额。如果纳税人的配偶不是美国公民,纳税人对其配偶的赠与年度不予计列额为10万美元。

5.税率

现行美国联邦遗赠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从18%—50%不等。详见表3-1所示。

表3-1 2002年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税率表

续表

资料来源: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74页。

6.抵免规定

遗赠税实行统一抵免(unified credit)。对于遗产税,税法还专门规定了一些抵免项目,赠与税没有专门的抵免项目。

(1)统一抵免

统一抵免是指被继承人一生可以抵免的遗赠税的数额,这种抵免可以在被继承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使用,用完为止。统一抵免额从1999年开始逐渐增长,到2006年达到345800美元。

(2)其他抵免

美国联邦遗产税除设有统一抵免外,还对某些特别项目给予抵免,包括对州遗产税或继承税给予抵免、对1976年以前缴纳的赠与税的抵免、对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的抵免、对以前缴纳的财产转移税的抵免等。

7.计税方法

遗产税的计税流程大致如下:

(二)美国停征遗产税的“风波”

200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10年减税1.35万亿美元的计划。布什政府要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取消遗产税,其取消遗产税、降低赠予税的基本步骤为:从减税法案施行之日起,即将遗产税最高税率由55%降低到50%,以后再降低到45%,直至2010年最终取消遗产税。此外,在2002年将遗产税扣除额增加到100万美元,2004年增加到150万美元,2006年增加到200万美元,2010年增加到350万美元。同时保留部分赠与税,但将最高税率降低到40%,并从2002年起,将终身联邦赠与税的免税额调高至100万美元。随着这项计划的逐步实施,美国政府将每年减少300亿美元的遗产税收入。而从2011年起,现行遗产税将得到恢复,这被称作“夕阳条款”。2002年7月,美国第107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时,又提出删除这一条款,永久取消遗产税的议案,并提请投票。投票没有获得通过,布什表示这一结果令美国人民失望。然而,美国社会并未因为这一表决而停止对遗产税的讨论和纷争。

以众多富豪为首的反对派认为,第一,遗产税是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利的切实的、民主的约束,废除遗产税将会扩大富人和普通人对美国政治经济影响的鸿沟,损害的是穷人的利益,得利者是富人。第二,遗产税有鼓励社会捐赠的作用,取消遗产税会使富人进行慈善捐赠的动机减少。废除遗产税后,对慈善事业的捐款一年将减少60亿,这对非盈利组织的打击是重大的[1]。第三,取消遗产税破坏了美国的社会基础,即凭个人贡献致富而非家世致富。取消遗产税实际上承认了继承富翁的合理性,违反了美国个人奋斗的价值观。反对派的代表人物有老比尔·盖茨、大卫·洛克菲勒、乔治·索罗斯等,他们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表示不会留下大笔遗产给子孙,他们反对布什的减税方案,尤其是遗产税,认为取消遗产税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而赞成废除遗产税的人们所持观点在于,第一,与其他税种相比,遗产税是个小税种,仅占1998年和1999年税收总收入的1.4%和1.5%。第二,纳税人或被继承人可利用多种手段逃避税收。第三,遗产税不利于促进经济有效增长,因为遗产税会打击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增加即期消费。同时,遗产税征收成本较高,1998年,美国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但征税成本却高达460亿美元。第四,遗产税税制复杂。

有意思的是,在这场论战中,出现了美国遗产税前所未有的“空窗期”。2010年可谓美国富人“快乐的死亡年”,因为这一年过世的富人如果想把遗产全部留给后代,那是碰到了好年景。《经济增长与税收救济协调法》规定,如果在2009年之前没有出台新的法案,遗产税于2011年恢复征收,这也造成了2010年的美国遗产税被开了“天窗”,即在这一年去世的富人后代继承的任何遗产都不需要缴税。对于富人而言,2010年过世是一种为子孙后代传家底的天赐之年,而2011年和2012年也可谓是个“丰收的好年头”。2011年,遗产税的个人豁免额大幅提高到500万美元,最高税率降至35%。2012年,遗产税的个人豁免额略微提高到508万美元,最高税率降至35%。可以说,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就从遗产税的角度来说,政府“让利”给过世的富人做到了尽心尽力,豁免额高、税率低,那些一心想把财富留给后人的富人即使进了阴曹地府,当可含笑九泉了。而到了2013年,如果没有新的立法出现,遗产税则会风云大变,个人豁免额下降为100万美元,最高税率则恢复到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