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遗产税法律制度征收的理念渊源
(一)均富理念
最早的均富理念来源于马克思的均富思想。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不均,两极分化,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具体来讲,国家的性质取决于统治者的利益,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当然成为了剥削、压迫无产阶级的工具,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限度剥削和占有其剩余价值自然更进一步地加大了贫富差距。随着贫富差距的增大,工人的更贫穷而导致的没有独立生活的物质条件,也给资本家继续剥削提供了前提,人们终于不堪忍受这种贫富两极化的悬殊程度,呼吁对财富进行调整。征收遗产税制度的要求开始被提出,马克思把税收看做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的再调整,是国家政治权力主体占有剩余产品价值的一种形式[6],是对贫富差距悬殊的调整。
遗产税的征收自然和马克思的均富思想是相一致的。马克思眼中最好的社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最好的经济制度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奋斗目标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遗产税制度作为调整收入分配、调整贫富差距的良好措施当然得到推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继承和运用,是和马克思主义的均富理念相一致的,是追求共同富裕在税收制度领域的体现和贯彻。
我国古代同样有均富思想的源流。孔子提出过的“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思想就是对均富思想的写照,孔子对“天下大同”的向往,对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平均主义社会的追求都是均富思想的原型;孟子所描述的理想社会也是与之相似的,孟子设想,按照古代的制度,八口人的家庭,分给他们百亩农田,给他们安排农时让他们下田耕作,给他们五亩宅院,让他们种上桑树,这样就可以达到平均财富,使老年人丰衣足食,平常老百姓有吃有穿、无忧虑的理想均富局面;道家也主张均富,道家并没有对如何分配多余财富的直接表述,而是通过“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的思想表明了不应贫富过于悬殊的立场;庄子在论述盗贼分赃时的“分均,仁也”也可以看出,即使在盗贼分赃场合,庄子都这么看重分配平均,庄子把分配平均看做是做事情最基本的道德立场;法家的思想可以说是更明确地提出了税收与均贫富的直接关系,法家提到的“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直接说明了税收对于均贫富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提倡的平均主义只能说是均富思想的最低级形态,遗产税思想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平均主义提倡者认为,不平均是一切罪恶发生的原因,他们所提倡的平等是指绝对平等,尤其是数额上的平等,而不考虑能力、条件等差异因素的存在,这种绝对平均可能产生的弊端就是有可能引发人们的惰性,抹杀人们积极劳动、努力创造财富的动力。这和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富裕”是不同的。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富裕”和古代“平均主义社会的设想”都是遗产税制度最初的意识源流,更确切地说,遗产税制度是对古代均富思想的进一步发展,遗产税制度不提倡绝对平均,但又能很好地解决贫富两极化的问题,可以说是解决贫富悬殊的良策。
(二)孙中山的相关理论
1.孙中山提议征收遗产税的相关理论
遗产税在承认人民有财产继承权的国家里都被公认为是最合理的直接税的税种之一,具有节制私人资本的作用和调节财富分配的功效。孙中山曾提出:“欧美近年来之经济进化可以分作四种:第一是社会与工业之改良;第二是运输与交通收归公有;第三是直接征税;第四是分配之社会化。直接征税就是用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行这种税法,就可以令国家的财源,多是直接由资本家而来。资本家的入息极多,国家直接征税,所谓多取之而不为虐。”“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增加国家的财富更用这种财富,来把运输和交通收归公有,以及改良工人的教育卫生和工厂的设备,来增加社会上的生产力,使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社会才有进步。”[7]这样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在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贫富不均的调整上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税种不能与之相比的。而且,从当时群众对征收遗产税的态度来看,征收遗产税制度同样是可行的,从遗产的获得来看,被继承人将财产遗留给继承人,再或者说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最初的前提或者是基于血统关系,或者基于情谊亲疏的关系。这样看来,如果从劳动付出与收获的对等性的眼光来看,继承的遗产并非出于任何个人辛勤劳动取得,而是天然的血缘或者情谊所在,这种财富的获得和我们平时的劳动价值观是不同的,是不应得到提倡的。[8]更进一步说,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比较疏远的话,那么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来说,把它称为意外所得一点都不为过,因此国家对它进行征税,相对于继承人而言,并没有加重其负担。相对于被继承人来说,虽然生前明知其财产会被征收遗产税,但正如世人所说“人一旦死亡,万事皆休,一了百了”,被继承人对征收遗产税制度的不满程度比继承人更要低得多。而且对于继承人来说,虽然可能埋怨遗产的减少,但这种遗产跟平时辛勤劳动所得是不同的,对待遗产继承肯定持不劳而获的侥幸心态,所以对于遗产数量的减少,自然不会有太多的不满。[9]因此,孙中山认为,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现状虽然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相距很远,但是从实现民生主义、节制资本和当时的财政需要上来看,从人们能否接受遗产税的征收来看,遗产税的征收都是必要的与可行的。
2.孙中山的节制资本思想
众所周知,国家征收遗产税,从经济角度上分析,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但增加财政收入并非是其唯一的目的,增加财政收入仅是其直接目的。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征收遗产税,除了开发利用战时特别资源、供应军需外,同时还是实现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的一种社会手段。当时关于建设国家、发展国家的主张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民生主义作为抗战建国时期经济建设的最高原则,这是谁也不能怀疑的。
民生主义有两大纲领,就是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属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范围,在这里不加细说。节制资本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是节制私人资本;第二是发达国家资本。前者是消极的,后者是积极的,二者相互为用,才可以达到民生主义的真正目的。[10]如果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而不发达国家资本,则国家工业必难发展,经济建设无法进行。如果单是发达国家资本,而不节制私人资本,则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之间必互相竞争,甚或发生冲突,引起无穷纠纷,从而阻碍国家建设的计划。
节制资本在工业化发展、更好的处理工业化利益成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民国时期工业化的迫切性分析,工业化是当时一致的目标。中国能否工业化,是和抗战建国的成败直接相关的。工业化的结果自然会使得生产力提高,国家财富随之增多。而怎么处理工业化利益的归属问题又成为当时急需解决的问题。工业化的利益,究竟应该让少数人所占有呢,还是应当归全国人民所共同享有?孙中山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资本为少数人私有,生产愈发展,财富愈集中于少数人之手,工业化的利益,仅为少数人所独占,而与大众无关,这些是不利于人民大众、不利于国家的。孙中山所提议的民生主义思想,也完全有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利益分配制度。孙中山主张通过节制私人资本,以国家资本之形式发达工业,使工业化之利益归于国家,从而为人民大众所共同享有。孙中山说:“如果交通、矿产和工业的三种大实业,都是很发达,这三种收入,每年都是很大的。假若由国家经营,所得的利益归大家共享,那么全国人民便得享资本的利,不致受资本的害,像外国现在的情形一样。外国因为大资本是归私人所有,便受资本的害,大多数人民都是很痛苦。所有发生阶级战争来解除这种痛苦。我们要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和外国是有相同的目标,就是要全国人民可以得安乐,都不致受财产分配不均的痛苦。”[11]
社会不断发展同样需要节制资本发生作用,孙中山认为,从社会发展的原因来看,社会的发展并不是由于社会上经济利益的冲突才使其进步的,而是在社会利益不断调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的。这样看来,经济不平等所产生的阶级斗争,是社会的一种病态,而这种病态,是可以得到预防的,我们不应该对其袖手旁观,坐视不理。想要预防这种病态,从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入手自然可以取得相应效果。
节制资本在实现民生主义、正确对待私有财产问题上同样有着重要意义,民生主义并不否认现在的私有财产制度,因为民生主义“所主张的共产,这共将来不是共现在。这种将来的共产,是很公道的办法,以前有了产业的人,决不至吃亏,和欧美所谓收归国有,把人民已有了的产业都抢去政府里头,是大不相同的”[12]。民生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共产,在共产制度之下,当然无所谓私有财产制度。但此种制度的实现,只可期望于将来,而不是民国时期,在现在与将来之间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时期之内,私有财产制度可以存在,但须受国家的限制。
国家限制私有财产制度的方法,不外二种:一种是通过限制经营的办法,如交通、矿产等几种重要工业,必须由国家直接经营,而不容许私人的垄断;另一种是直接征税的方式,国家通过累进征税对私有财产征课重税,一方面防止私有财产之无限累积,另一方面国家也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于发展各种社会公益事业。
总之,孙中山认为,在民生主义的过渡时期,不可能完全否定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但必须用节制资本的方法,一方面限制私人资本的无限度扩张,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资本,以发展国家经济,使全国人民普遍享受资本发展的利益。[13]
3.遗产税节制资本的功能
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冲突的预防、工业化利益的归属、正确处理民生主义过渡时期私有财产制度方面,可以看出节制资本的重要地位。怎样做到节制资本,遗产税作为节制资本的有效手段之一自然被提上日程。
从近代财政史的发展来看,直接税的发展无疑是其中最大的收获。在前面已经提到,孙中山在民生主义演讲中曾将直接税的发展看做社会进化的良策。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较上可以看到,节制资本是直接税的特质。具体来看,直接税是直接根据纳税人的能力而征税的,纳税人缴税以后,应纳税额完全由他自己负担,不能转嫁于他人。而与直接税相对的间接税,如对货物征税,商人出卖货物时,可以将所纳税额加到货物上,而将租税的负担转嫁于他人。这样看来,大多数间接税的负担,实际都落在了消费者身上,而直接税则大部分由富有者直接承担,所以直接税有节制资本的功能。
从节制资本的角度分析,节制资本的功用在遗产税那里可以被最充分的体现出来,就连同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在这方面都不能与遗产税相比较。具体分析,所得税与遗产税,虽然作为近代直接税制度的两大财政收入来源,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的性质却有很大区别。所得税是按纳税人的所得部分而征税的,是经常的,继续的;遗产税是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就其遗产部分而课税,是特殊的,独一的。所得税就所得部分征税,所征税额不过是所得的一小部分,税率较低,不至于涉及资本;而遗产税就遗产总额征税,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收归国家,税率相对较重,难免不课及资本。
也有人认为,“租税应课自所得,不应课及资本”,从而把“课及资本”看成是遗产税最大的弊端。但从节制资本的意义来看,这正是遗产税优于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按纯收入征税,充其量只能减少以后资本的增殖,对于原本得到增殖的资本,无法加以调整。遗产税针对资本增殖以后的遗产总额征税,征去其遗产的一部分,归于国家所有,其节制资本的功能极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