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遗赠税制

五、意大利的遗赠税制

意大利的遗产税制度最初是根据公元前6年颁布的朱利安法制定的,这一制度在查士丁尼大帝统治时期被废除。1972年,意大利确定了新的遗产税制度,2001年,意大利停止征收遗产税。意大利采取的是混合遗产税制度,赠与税辅之配合征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书仍选取意大利遗产税制进行讨论。

(一)纳税人

意大利遗产税法规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缴纳遗产税的义务。因此,征收机关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人或者遗赠继承人履行纳税义务,即使继承人还没有收到遗产。

(二)计税依据

意大利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遗产净值。遗产净值是指价值超过3.5亿里拉(即免征额)的遗产总值。遗产总值税的税基是由组成遗产的财产和权益的总值减去可以扣除的债务总额和其他费用(不包括捐赠)以后的余额构成。继承税的税基是由分配给每一位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财产扣除其为取得遗产份额或者遗赠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后的余额构成。被继承人在去世前6个月之内的任何财产转移都要计算在遗产总值之内,一生中的遗产都要计征赠与税。

(三)税率

意大利的遗赠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的累进程度是根据遗产和赠与财产价值的大小,以及血缘和姻亲关系的远近为基础设立的。详见表3-7所示。

表3-7 2000年意大利遗产税税率表

资料来源: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12页。

(四)税前扣除、免税和税收抵免

意大利遗产税法规定,有书面证明或者经过司法程序证实的债务可以从遗产总值中扣除。对于由直系亲属继承的3.5亿里拉以内的财产、已税同一资产或者权益在5年内再次发生继承的等项目都可以获得免税优惠。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对于同一继承行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遗产税,可以全额抵免按照意大利税法应当缴纳的遗产税。

(五)遗产估价的程序和方法

意大利的遗赠税法规定,对发生转移的财产,根据其性质采取不同的估价标准。

(1)对于不动产,采取自动估价制度。在征收遗产税时,对不动产先要征收土地注册税、不动产增值税、印花税和抵押权税。这些与遗产税有关的税收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纳税人自行直接估算。

(2)对于房屋建筑物,按其每年的收益以年金形式计入总值。另外,所有财产的估价都必须参考市场价格。

(3)对于公司企业的估价,要同时考虑公司转让时的价值和公司的启动价值,但对于没有对遗产的形成起到作用的资产,估价时要排除在外。

(4)对于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估价,如果是上市证券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证券,要根据公开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对于没有上市交易的证券,估价的原则与公司企业估价原则相同。

意大利遗产税的核对工作是由财产登记局负责的。财产登记局的核定一般采用从低到高的原则进行。房屋用途不同,估价不同,一般而言是办公用房价格高于居民用房价格,商业用房估价最高。

(六)税款征收

意大利遗产税的申报必须和遗产税的缴纳计划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必须在继承程序开始以后的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税务机关根据申请表进行核实,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90天内按照要求纳税。遗产税的纳税期限为遗产税申报之日起的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