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推行实名制

二、建立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推行实名制

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遗产税的征收必须以有效的财产监控制度为基础。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监督纳税人的收支情况是强化遗产税征管的重要保障,而只有实行了财产的实名制,才能正确界定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防止纳税人转移税基,确保遗产税计税基础的准确而有效地征收遗产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实名制,并在法律上规定了与此有关的银行责任,一旦发现有可疑的、重大的金融往来,尤其是跨国的金融往来,必须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实名制的实施将有效地区分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使私人财富真正量化到个人。虽然我国已经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但还只是名义上的实名制。由于各银行之间、银行与户籍管理部门之间、银行与税务部门之间尚未实现联网,使得每个储户的真实金融状况根本无法得到准确的统计。同时银行也无法通过网络资源,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对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在银行存款的其他个人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要使实名制充分发挥作用,真正达到有效监控资金的目的,首先必须实现银行计算机化,这样才能够对纳税人的存款信息进行交流、核查。同时银行还需要与税务、民政、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之间形成强大的计算机网络交流平台。储蓄实名制的实行,关键是需要有关各方的通力合作,整体联动。但仅有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一项制度还不够,因为遗产税意义上的财产不单纯指银行存款,还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以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

在遗产税税制中,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至关重要,这是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工作,为遗产税提供征税依据,如果没有严格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即使实行了财产实名制,征税工作也无从下手。长期以来,我国个人财产十分隐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的登记和申报制度,而且我国的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之间不严格划分财产产权,加上历史传统的影响人们“有财不外露”,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对个人财产的监控,致使遗产税的开征缺乏应有的微观基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要预防遗产税的逃避税现象,关键是要实行严格的、建立在实名制基础上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使隐蔽的个人财产透明化,将个人的财产置于政府的监管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