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加强对遗产税正面宣传的力度,尽快明确遗赠税开征时间

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尽早明确遗赠税的开征时间表,充分利用尚未正式实施遗赠税的“空窗期”,利用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和方法进行正面的税收宣传,让公众了解遗赠税的特性和意义,清除遗赠税开征的思想阻力。开征遗赠税后,也要不断加强宣传,建立和巩固纳税人财产申报和诚实纳税的意识。

(二)建立和完善遗赠税开征的配套法律法规

各国的遗产税大都是以完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和健全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为背景的,没有这些法律制度,遗产税的开征几乎寸步难行。虽然我国现行《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都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形成了遗赠税开征的基本法律环境,但相对于征收遗赠税的制度要求而言,这些规定就显得过于笼统、原则、含糊。其中,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有20多年,部分条款已经跟不上现实发展的需要了,因此,应该根据现实情况修改《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同时,还应进一步对财产所有权和遗产的继承与处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个人财产的范围、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另外,这些规定还要考虑到与遗产税法的衔接。比如,《继承法》在规定遗产分割的程序时,应明确规定依法缴纳遗产税的义务,如果是实行总遗产税制,则必须在依法缴纳遗产税后才能依法定顺序分割遗产;如果是实行分遗产税制,则依法分割遗产之后,各继承人要依法缴纳遗产税。

(三)建立和推行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要预防遗产税的逃避税现象,关键是要实行严格的、建立在实名制基础上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使隐蔽的个人财产透明化,将个人的财产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中。虽然我国已经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一个有利条件,但是,仅有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一项制度还远远不够,因为遗产税意义上的财产不单纯指银行存款,还包括房屋、花园等不动产和字画、古玩、有价证券等动产,也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非银行存款性资产在个人财产中所占的比重会逐步提高,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以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

在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个人代码监控制度,即本国居民以身份证为唯一实名证件,身份证号为个人终身唯一个人账号,外国居民以护照为唯一实名证件,护照号码为个人在我国唯一账号,个人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包括纳税)都从这个账号上反映,而且有严格的制度限制交易中的现金流动,这样不仅能够比较全面而真实地反映个人的财产状况,而且还可以有效地监督个人财产的流动。另外,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处理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转移财产时,必须办理相应的申报、登记手续,并严格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船管理机关、专利机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公证机关等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死者的有关财产信息。

(四)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对财产(遗产)进行评估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从长远看,要做好遗产的评估工作,必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必须建立一个权威性的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财产价值的评估。如在英国,土地是由土地评估部门评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则是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而对金银珠宝、首饰、文物、古玩、艺术品等,要聘请专家评估。第二,确定合适的财产评估方法。各国的资产评估方法不外乎收益法、重置成本法和市场现值法,但各国对遗产的评估多采用市场现值法,即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财产的价值。今后,我国对遗产的评估要借鉴外国的做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

【注释】

[1]余明:《中国二十多万富人是怎么算出来的》,《市场报》,2004年9月21日第25版。

[2]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所需消除的疑虑和制度设计》,《现代财经》,2008年第1期。

[3]范媛媛:《开征遗产税必不可少的利器》,www.cnni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