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征税模式

一、遗产税的征税模式

在以上三国所代表的遗产税的实践中,虽然遗产税制度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可以根据征收方法划分为总遗产税制(estate type)、分遗产税制(inheritance type)和混合遗产税制(mixed type)。

(一)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一种“先税后分”的制度,先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课税,然后再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赠人。这种遗产税制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也不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它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全部遗产总额征税,以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设有起征点、扣除项目。世界上采用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韩国、丹麦、新加坡等。

总遗产税制的优点在于税源可靠,可以防止继承人利用虚假的遗产分配回避遗产税;税收及时,能保证政府收入;计算简便,税收行政管理相对简单,体现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但总遗产税制没有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应纳税额无论继承人的多少都是一样的,因此它较难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力度较小。

(二)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为继承税制,它是一种“先分后税”的制度,先按国家的继承法令分配遗产,然后再对继承人或受赠人各自得到的遗产征税。在此税制下,纳税人是继承人或受赠人,课税对象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各自得到的遗产份额,包括了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和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在税制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继承人的经济情况和负担情况等众多因素,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目前,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包括日本、法国、德国等。

分遗产税制的优点在于考虑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税负设计较合理;有鼓励财产分散特点,可以有效防止财富集中导致的贫富差距。但分遗产税制因要考虑遗产的具体分配,税收征管成本高且难度较大,容易给纳税人造成逃避税收之机,同时,相对于总遗产税制而言,分遗产税制下政府税收收入较少。

(三)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又称为总分遗产税制,它是一种“先税后分再税”的制度,先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再把税后财产在继承人和受赠人之间进行分配,接着再对继承人和受赠人得到的遗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征一次分遗产税。它是在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兼具两税之长。在此税制下,纳税人包括遗产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赠人,一般实行累进税率。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包括意大利、加拿大、伊朗等。

混合遗产税制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政府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能够区别对待继承人,量能课征。但对于同一项遗产课征两次税,不仅税制设计复杂,计算繁琐,而且还会导致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