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税的配合模式
(一)遗赠税课征模式的配合
首先,只开征遗产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某段时间内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额中征收遗产税。比如,香港的遗产税就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的赠与也属征税范围。在这种方式下,对超过“死亡预谋赠与”期限的生前赠与不征税,鼓励了生前赠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但是,这种方法鼓励生前赠与,平衡了社会财富,简单明了,易于被纳税人接受。
其次,分设两税,并行征收,既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财产按年征收赠与税,又对其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征收遗产税。这种方式操作简单,能够体现出赠与税对遗产税的补充作用,可以防止纳税人通过生前财产转移逃避税收,因此,这种方式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再次,两税交叉合并征收。这种方式也分设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对生前赠与的财产既要按次或按期征收赠与税,也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合并到遗产总额中一并征收遗产税,对已经缴纳的赠与税额允许扣除。这种方式在防止逃避遗产税时的效果要好于第二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要求征税机关对个人的赠与情况长期跟踪,课税延续时间长,特别对于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而言,征管难度较大,因此采用此方式的国家不多。
最后,相续税制,也叫连续征收制。这种方式是对财产受让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在一生或某段时间内因继承、受赠或遗赠而发生的一切财产额一并课税。也就是说,对于财产受让人在每次得到受赠或遗赠的财产时,都要与以前每次受赠或遗赠取得的财产加总起来一并征税,已经缴纳的税款允许扣除。相续税制与交叉合并征收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以财产受让人为纳税人。
(二)遗赠税税率的配合
遗赠税税率的配合,实际上是两税税率谁高谁低的问题。综合世界各国开征遗赠税的实践来看,主要配合方式有三种。
第一,分设两税税率,赠与税税率低于遗产税税率。这种方式鼓励生前赠与,财富分散,从而平均社会财富,促进社会生产。
第二,分设两税税率,赠与税税率高于遗产税税率。这主要是基于税收公平而设立的。赠与税税率比遗产税税率高,可以减少被继承人通过生前财产赠与避免遗产税,有利于公平税负。
第三,两税税率合并设置。这种方法不分别单独设立遗产税税率和赠与税税率,而是两税统一采取一种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