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遗赠税制
目前,台湾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是以被继承人所留遗产总额按累进税率征税,税负轻重与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多少无关;赠与税是以赠与人所赠与财产总额按累进税率征税,税负轻重与各受赠人所受赠的财产多少无关,特殊情况例外。台湾自1973年2月实施遗产及赠与税后,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对缩小贫富差距、平均社会财富发挥了作用。
(一)纳税义务人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所谓遗产继承人,是指依“民法”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除配偶以外,遗产可按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及代位继承的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顺序继承。
(2)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但是在赠与人行踪不明,或者应纳税款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而且在台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受赠人如有二人以上的,应按受赠财产的价值比例,计算应纳税款,承担纳税义务。
(二)征税范围
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的居民死亡时遗有财产的,应就其在台湾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税;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外的居民及外国人,死亡时在台湾境内遗有财产的,就其在台湾境内的遗产征税。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的居民,应就其在台湾境内外的财产赠与征税;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外的居民及外国人,应就其在台湾境内的财产赠与征税。上述“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是指:
(1)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两年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的;
(2)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两年内,在台湾境内居留时间合计超过365日,但受台湾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台湾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不在此限。至于“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外”,则是指不合前述而言。
(三)适用税率
台湾遗赠税税率分为遗产税税率和赠与率,如下表所示。
1.遗产税的适用税率(表3-2)
表3-2 台湾的遗产税适用税率表
资料来源:张海波、高畅:《台湾的遗产及赠与税》,《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第50—53页。
2.赠与税的适用税率(表3-3)
表3-3 台湾的赠与税适用税率表
续表
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赠与的,应合并计算征收赠与税。
资料来源:张海波、高畅:《台湾的遗产及赠与税》,《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第50—53页。
(四)计税财产的范围及价值计算
1.遗产税的计税财产范围
计入遗产总额征税的财产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的不动产、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赠与其配偶及其顺序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原服务单位所给付的退职金、慰劳金及丧葬费;夫先妻死亡,在1985年6月4日“民法”修正前,以妻名义取得的财产,除妻的原有及特有财产外,其余属夫所有的联合财产,应合并申报遗产税,但在税法公布前取得的,如经妻认为是其夫所赠与,属妻的特有财产,税捐机关经查实后,可以免缴遗产税;妻先夫死亡,在1985年6月4日“民法”修正前,以妻名义取得的财产,除妻的原有及特有财产应申报缴税外,其余属夫所有的联合财产,免并入妻的遗产征税,但应变更财产名义为夫所有。
不计入遗产总额征税的财产主要包括:遗赠人、受遗赠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的财产;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的公营事业的财产;遗赠人、受遗赠或继承人捐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的财产;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和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征机关声明登记的,但继承人将上述图书、物品转让时,应补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及艺术品;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其总价值在72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的部分;被继承人职业上的工具,其总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部分;依法禁止或限制采伐的森林,但解禁后仍需补税;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军警、公教人员和劳工或农民保险的保险金及互助金;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纳过遗产税的;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的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的;被继承人的债权及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的;被继承人遗产中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的道路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公众通行的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的。
2.赠与税计税财产的范围
赠与税的计税财产是指赠与人每年所有赠与财产的总额。不计入赠与总额的财产有:
(1)捐赠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的财产。
(2)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的公营事业的财产。
(3)捐赠给已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并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的财产。
(4)扶养义务人为受扶养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受抚养人是指赠与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而无谋生能力,由赠与人扶养的;赠与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同胞兄弟姐妹)未满20岁的,或满20岁以上而属在校就学,或因身心残废,或因无谋生能力,由赠与人扶养的。
(5)家庭农场的农业用地,赠与由能自耕的配偶或“民法”所定继承人一人受赠而继续经营农业生产的。如属分次赠与同一能自耕的人承受,仅就最后一次赠与的农业用地免征。如受赠后继续经营农业生产未满5年的,应补交已免的赠与税。
(6)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
(7)父母在子女婚嫁时所赠的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遗产及赠与财产的价值计算
财产的价值计算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赠与人赠与时的时价为准。被继承人属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内所确定死亡日的时价为准;土地以土地公告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公开上市的股票等有价证券,以证券市场收盘价为时价;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股份或者独资合伙商号的出资,以该公司或该商号的资产净值估定其时价;以自己的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的,其赠与财产的价值以出资金额为准。但逾期申报、短报、漏报或隐匿不报的,以逾期申报日或查获日的时价与死亡时或赠与时的时价进行比较,按孰高原则确定时价。
(五)遗产及赠与税的计算
1.遗产税的计算
遗产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减除免税额和扣除后的应税遗产净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并减除可抵扣的国外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被继承人的免税额,被继承人的现行免税额为200万元,如属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任务死亡,经提出死亡时工作机关出具的执行任务死亡证明书的,免税额为400万元。
(2)被继承人的扣除额。具体包括:第一,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00万元;第二,被继承人遗有父母的,每人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100万元。
(3)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的,每人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0万元。如其中有未满20岁的,可按实际年龄与20岁之差的数,每年加扣40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的,由次亲等卑亲属(如孙子女)继承的,扣除的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到的扣除数额为限。
(4)在上述(1)至(3)项中所确定的人,如果属于残障福利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度以上残障者,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再加扣残障特别扣除额500万元。
(5)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的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时,每人可扣除40万元。
(6)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的兄弟姐妹中有未满20岁的,可按实际年龄与20岁之差的年数,每年加扣40万元。
(7)遗产中的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在五年以上的,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的全部。但该土地如果继续供农业使用不满5年的,应追缴应纳税收。
(8)被继承人死亡前6—9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缴过遗产税的,按年递减扣除80%、60%、40%、20%。
(9)被继承人死亡前,应纳而未纳的各项税捐、滞纳金和罚款,以在台湾发生的为限。
(10)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有确实证明未偿还的债务,以在台湾发生的为限。
(11)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以100万元计算,以在台湾发生的为限。
(12)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以在台湾发生的为限。
(13)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台湾以外的居民,或非台湾居民者,将得不到上述扣除额的照顾。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也得不到上述扣除额的优惠。
(14)被继承人无论是否是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的居民,可从遗产总额中减除免税额700万元,如果是属于军公教人员因执行职务而死亡的,加倍计算。
2.赠予税的计算
赠与税的应纳税额是以赠与人每年的赠与总额,减除免税额和扣除额的应税赠与净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并可减除可抵扣的国外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赠与人每年的免税额为100万元。夫妻在同一年度内各有赠与行为,如果妻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她的特有或原有财产,则可与夫分开申报,各有100万元的免税额。
(六)征收管理
1.申报
遗产税的纳税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的6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赠与税的纳税人应将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免税额的部分,在赠与行为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如遇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申报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延长期为3个月,或由税务机关确定。
2.缴纳
税务机关接到申报表后的两个月内办理调查和估价,确定应纳税额并发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内缴清税款,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再延长两个月。对遗产税或赠与税应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确有困难一次缴纳的纳税人,经申请可以分12期缴纳,每期以两个月为限,不足部分可以实物一次性抵缴;对经核准分期缴纳的,应自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月起,至纳税人缴纳之日止,按一年定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分别加收利息。
纳税人申请以实物抵缴遗产税或赠与税时,税务机关应在核定缴纳的期限内,对准备课征的标的物或其他易于变价或保管的实物一次性抵缴,但以加计抵缴财产的价值而增加的遗赠税为上限。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定。核定时,对以土地或房屋抵缴的,应以该项财产核征遗产税或赠与税的价值为准,同时还要查明该项土地或房屋应纳而未纳的其他税款。如果用以抵缴的实物价值低于应纳遗产税或赠与税的金额,纳税人应以现金补足;如果超过应纳税额,在实物变价处理后,计算其应退的税款,并在一个月内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对以实物抵缴遗产税的,纳税人应附送的资料有:
(1)继承登记及移转登记的申请书;
(2)被继承人的全部户籍本和继承人全部户籍本各一份;
(3)继承人的印鉴证明书各一份;
(4)经继承人全体签章出具的抵缴遗产税同意书一份,如有抛弃继承权的,应附送抛弃书;
(5)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其他财产的证明文件或抵缴的财产;
(6)经继承人全体签章出具切结书一份,声明该抵缴的土地还在未经办妥移转登记为国有财产前,经政府公告征收时,其征收补偿地价,应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具领;
(7)其他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等所必需的文件,对以实物抵缴赠与税的,纳税人应附送的资料有移转登记的申请书;
(8)因办理登记必须的印鉴证明,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其他财产的证明文件或抵缴的财产,其他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等所必需的文件。
3.罚则
对纳税人未缴清遗产税前,进行分割遗产、交付遗赠或办理移转登记,又未取得税务机关填发的有关证明书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缴清赠与税前,办理赠与财产移转登记,又未取得税务机关填发的有关证明书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纳税人未依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除补征税款外,按应纳税额加处一至二倍的罚金,无应纳税额的处以一定的罚款。纳税人发生漏报或短报的,除补征税款外,按所漏税款加处一至二倍的罚金,如属故意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税的,除按发生年度的税率计算补税,并处以漏税额1—3倍的罚金外,还应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补税罚款,最多不超过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
纳税人逾期缴纳遗产税或赠与税的,每逾期两日加征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应在税务机关移送后的七日内办理。前述补征税款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之日止,依当地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收利息,与税款一并入库。地政机关和政府机关或公私营事业在办理有关遗产或赠与财产的产权移转登记时,未通知当事人检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款缴纳证明书、核定免税证明书、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同意移转证明书的副本,而直接予以办理的,如属民营事业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金;如属政府机关或公有公营事业的,由主管机关对主办及直接主管的人员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