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遗赠税制的发展趋势

三、国际遗赠税制的发展趋势

(一)遗赠税不会取消或取代

遗赠税是对继承和赠与私有财产征收的税种。鉴于国际上很多国家取消了遗赠税,有的人甚至认为遗赠税已经要走向尽头了,或者将会有其他税种代替遗赠税。对于这种说法,我们认为可能性极小。原因在于,第一,部分国家取消遗赠税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制设计不合理,税制结构过于复杂,通过对遗赠税的完善和改革可以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第二,税收作为调节经济和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不仅在于它具有财政意义和经济意义,还在于其社会意义。遗赠税是一个财政意义较为弱化的税种,不能一味的强调它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而更应把目光投向其不可忽视的社会作用上。第三,遗产或赠与所得具有偶然性、临时性和不规则性,如放在一般所得中合并课税,必然在税制结构设计、课征制度等方面要提高要求,使税制结构更复杂,与税制简化趋势不符。第四,遗产税的历史悠久,赠与税作为其补充,要想停征,短期难以成功。

(二)税制设计趋向简化和公平

遗产税是公认的税制最复杂的税种之一,这是因为遗赠税率结构较多,扣除项目复杂,从而导致征收成本高,税务效率低下。所以,遗赠税改革的重点问题就是要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其设计和改革将更为谨慎。今后各国遗赠税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一般在6个级次左右,发展中国家还会少至2—3个级次。发达国家的最高税率在50%—60%左右,发展中国家在40%左右。另外,除采用累进税率兼顾公平以外,按亲疏程度采用不同税率的办法也将推行,以保证符合公平税负和应能课税原则。

另外,合理解决遗赠税的配合问题也是简化税制的关键。20世纪90年代后,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很多发达国家都倾向于类似美国的做法,即将两税的税率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归一,即不单设赠与税,将生前部分赠与并入遗产中一起征收。尤其是刚开始征收的国家,这种办法较为简便。

(三)遗赠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

为公平财富分配,多数国家将遗赠税作为中央税收。但长期以来,这两税税收收入少、征收成本大,投入人力物力多,中央政府对财产监督和追踪效率不高,加之近年来各国都较重视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和调整,其他财产课税税种又多是作为地方税收,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

(四)遗赠税的征管进一步加强

遗赠税的逃避税问题一直是各国税务机构头痛的难题。从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各评估机构的管理,避免与纳税人合谋避税,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如对信托财产部分课税,不允许用于政治目的的捐赠免税等。发展中国家的征管工作较为落后,对遗赠税征管工作的改进,将侧重于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自愿申报,实行像韩国那样的主动申报税收抵免办法;改进财产评估办法,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建立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