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税的财政效应

一、遗赠税的财政效应

遗赠税产生的财政效应主要反映为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遗赠税作为财产税的一个部分,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对地方财政收入而言,遗赠税有一定程度的财政意义。但是,随着财产税从主体税种转变为辅助税种,遗赠税财政收入的作用逐渐弱化。据统计,在开征遗赠税的大多数发达国家,这两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1%[1]左右。

造成遗赠税财政收入效应弱化的原因在于,首先,所得税和流转税成为税收收入的主要构成和一国税制的主体税种。特别是在发达国家,由于所得税富有弹性,能成为经济发展的自动稳定器,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所得税的比重越来越高。财产课税弹性小,不能及时组织财政收入,其主体地位遭到动摇。其次,遗赠税课税范围狭窄,征税成本较高。遗产税仅限于对那些社会收入处于金字塔顶部的少数人群征收,在发达国家,课税人数仅占死亡人数的1%—6%。同时,遗赠税的征税成本较高。资料显示,美国1998年的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却高达480亿美元。在日本,全国从事遗产税征收的人员占了全国税务人员的7%[2]。最后,遗赠税存在着严重的逃避税问题。由于逃避税严重而又严重缺乏制止和防止手段,客观上对逃税等违法行为起着鼓励的作用,因此,塞利格曼称这种课税制度为“逃税和欺诈的学校”。政府课征遗赠税时,人们往往采取对配偶的遗赠、信托、虚假性慈善捐赠和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税收,使得实际税额小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