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关于遗产税的相关论述
重商主义认为,国家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攫取金银,增加国家的货币积累。对采取何种方式来增加货币的政策主张,分为早期重商主义、晚期重商主义。重商主义在围绕如何增加国家的货币财富这一共同目标上,都主张积极运用税收手段,保护本国对外贸易,促进国内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
英国重商主义的代表托马斯·霍布斯首次提出了赋税的“利益交换说”。他认为,“人民的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贡献”。他从“利益交换说”出发,也对封建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的、不公正的税收制度极为反感。他倡导的税收平等观,就是使各人承担的负担与其从国家享受的利益成比例。国家提供的利益并非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国民,而是有的受益多,有的受益少,他提出两个衡量受益程度的标准:一是拥有的财产数额;二是个人消费的数额。英国重商主义的另一代表洛克在1690年的《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他的资产阶级税收思想。他发展了托马斯·霍布斯的税收“利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从国家取得利益而交纳的报偿,或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向政府交纳的代价。他认为,税收利益原则应当建立在单个国民享受国家提供利益多寡的基础上,因此,他主张对个人拥有的财产征收财产税,以体现社会公平。
作为财产税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遗产税,无疑是重商主义为实现增加国家货币积累这一目标的一个有力手段。德国重商主义代表之一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之一,就是税收应当公平合理。由于全体人民对国家负有相等的义务,因此,每人在国家开支中的贡献理应彼此相等。但是,不同的人享有的财产数量不等,财产多的享受国家保护较多,财产少的享受国家保护较少,因此,赋税应根据各个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公平合理地分担。换言之,每人应按所拥有财产的比例分担国家支出,财产愈多者,由此带来的收益也就愈大,捐税负担也就要重一些;反之,则轻一些。这为后代的遗产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提供了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