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
2025年09月26日
一、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
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也就是说,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没有超过的部分不予征税。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第二,起征点是对低收入纳税人的照顾,旨在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免征额则是对全体纳税人的照顾。
目前,开征了遗赠税的国家都设置了起征点或者免征额,作为对纳税人的照顾。例如,美国的遗产税中,对于特定的家庭拥有事业,税法给予特别优惠。1997年,税法规定除了60万美元的综合免税额外,可以再加上70万美元的家庭拥有事业特别免税额,但二者合计免税额不能超过130万美元。近几年,随着美国综合免税额的提高,家庭拥有事业特别免税额逐渐下降。如2000年,综合免税额提高到67.5万美元,意味这家庭拥有事业免税额最多不能超过62.5万美元。而美国的个人免税额在2011年达到一个峰值,个人豁免额大幅提高到500万美元,2012年的个人豁免额略微提高到508万美元。日本现行遗产税法规定,免征额为5000万日元加上10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人数所得出的金额。台湾的遗产税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免税额,被继承人的现行免税额为200万元,如属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任务死亡,经提出死亡时工作机关出具的执行任务死亡证明书的,免税额为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