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时期体育课

第一节 清末至民国时期体育课

据《勤县志》载,宋王安石任勤县令时“因庙为学”并辟射圃。明洪武三年(1370),定学校射仪,射圃纵长113步、横阔35步,用以练武强身。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廷《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小学堂设体操课,每星期3个钟点,内容为有益之运动及游戏兼普通体操,高等小学堂以兵式体操为主。民国初期,提倡国民教育,培养尚武精神。初等、高等小学校每周设体操3课时。民国九年(1920),各中小学校按国民政府教育部令,体操课废除兵式体操,改为普通体操。小学低年级多以唱游、跳绳、接力跑、立定跳远为主;高年级有哑铃、棍棒、木枪兵操、短跑、跳高、跳远、十二路谭腿等项目。中等学校始采用篮球、足球、网球、乒乓球等教材。民国十一年(1922),国民政府以大总统名义发布《学校系统改革令》,颁布教育部制订的《学校系统改革案》,史称“壬戌学制”,规定施行新学制,学校体操课改为体育课,每周2课时,教学内容有体操、田径、球类、国术和游戏,并授以不同程度的体育运动基本方法,欧美现代体育教学开始传入域内学校。民国十六年(1927),县设体育干事,以敦促学校及民众田径运动的开展,时称“田径运动推行期”。翌年,县政府发文推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学体育课标准》、《体育课程纲要》,因师资缺乏,设备简陋,收效甚微。民国二十一年(1932),县成立体育委员会,并颁布《勤县小学体育设施最低标准》,小学陆续修建体育场地,增添设备,面貌为之改观。按《小学课程标准总纲》规定,体育课每周教学时间为:低、中年级150分钟,高年级180分钟。民国二十四年(1935),《小学规程标准总纲》规定,体育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或毕业。民国二十至二十三年,省立四中制订“养成学生机体健全,籍各种身体活动以训练之”等6条体育实施方针;效实中学制订各年级运动标准,每年级分甲、乙、丙3个组,分别设定项目指标。民国二十四年(1935),省立四中设立体育部,管理全校体育事宜;又设置体育会议,由校长、教导主任、训育主任、事务主任和体育部全体人员组成,并建有体育教学研究会。

民国二十六年(1937),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中等学校强迫课外活动试行办法》。是年始,宁波中学实施战时体格锻炼办法,较多地举行跑步、爬山、游泳、摇船、拔河、越野赛跑、长途行军等运动,减少球类活动。

民国三十四年(1945)抗战胜利后,各校体育教学逐步恢复。小学每周2节体育课,训练各种体育技能,另设童子军课每周1节。按国民政府省教育厅规定,中学成立体育科教学研究会或分会,由体育教员、军训教官、童子军教练组成,研究体育教学。除体育课外,新增早操和课余体育活动。私立三一中学(今广仁街八中址)按部颁标准上课,每周2节,内容有球类、田径、器械运动、体操、游戏、舞蹈等;每晨早操15分钟,每周各生必须参加两次课外活动。民国三十五年(1946),宁波中学制订体育成绩考查办法,同年又制订标准运动测验考查规则,同时规定饭前饭后不排体育正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