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中落实责任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达到:健身环境整洁、器材设施完好、全年无安全事故和居民投诉),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责任不落实,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或取消该街道的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区体育局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人员,受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海曙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