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辖区范围内开办三类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年92号);
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公布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告》(1998年第1号);
4.《宁波市棋牌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甬体〔2003〕89号)。
(二)受理范围
1.直接受理一九九八年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公布的110个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中的第三类项目共73项的备案。
2.第三类项目包括:田径、射箭、羽毛球、棒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独轮车等)、马术、足球、手球、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曲棍球、赛艇、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帆船(含帆板)、速度划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二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二项、雪车、雪橇、冰壶、地掷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登山、车辆模型、技巧、弓弩、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冰上舞蹈、橄榄球、壁球、马球、蹴球、运动游艇、木兰拳(含木兰剑、木兰扇)、舍宾运动、赛马、连珠棋、越野赛、拔河、飞镖、秋千、斗鸡、斗牛、台球等。
(三)备案要求
1.开办第三类项目共73项,须由经营业主到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核定后由区体育局经现场勘察后,向区工商部门发出基本符合要求函。业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5天内到区体育局备案。
2.备案时应按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体育经营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为:
①《体育经营备案表》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场地地形图和房屋使用权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违规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发布)
第十八条(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备案,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从业人员条件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行为的法律责任)体育经营活动的承办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色情、迷信、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