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费管理

第二节 经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域内建制分合多变,至1984年合为海曙区政府前,各时期不同建制的财政开支均无体育事业费一项,所组织的体育活动和参加上级比赛等开销由临时负责的主办部门向上一事一报解决。

自1985年始,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中以带帽下达的形式附在教育经费中专项下拨体育事业费,1986年度为5000元,后逐年略有增加,到1994年度为1.7万元,连续9年内年均递增率为15%。是年5月,区人大专题调研区体育工作。从翌年度起财政预算体育事业费增至每年5万直至2005年。此前体委(体育局)组织区级运动会和参加市运动会组队训练等所需大项经费,采取年前预算或一事一报,经获准后追加解决。经费使用由体委主管领导签批,在文教局(教育局)计财科会计处统一报销,记入分类账。一般以年度收入总额控制年度活动支出(俗称“看羹吃饭”),偶有提前则需向教育经费借支(翌年扣还)解决。

2000—2003年区体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经营性体育场所,按省市政府和物价部门规定按项目规模收取体育市场管理费,前后4年共收取管理费缴入财政专户累计22.29万元。

2002年省、市两级政府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协会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下发贯彻后,翌年始区财政对区老体协日常经费由零骤升至每年7万元列入体育专项拨款,年递增1万元,2006年为10万元,此后每年约以10%递增,至2008年为12万元。

自2002年始区财政对学校业余训练布点经费实行专项拨款,额度从5%开始年递增25%,至2004年达全额计16.5万元。

2006年始区财政对体育事业费实施切块单列,总额为77万元,详见下表。

表4-2-4 1987—2008年区体育经费统计表

注:以上数据源自文教局(教委、教育局)计财科历年度经费收支分析和近几年提供的财务数据。“12=3+4+5”为财政各项拨款之和即拨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