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建设经费采取市体育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引导资金,与区政府统筹款相结合的办法。在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管理。

第十条全民健身工程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全民健身工程的程序:社区申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体育局核准确定。

第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比例及使用办法;

(二)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工期;

(三)全民健身工程的归属权及管理权,以及管理形式;

(四)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

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有全民健身工程的专项经费;

(四)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修与管理等;

(五)选址与绿化、规划相结合;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得影响居(村)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全民健身工程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由市体育局、区体育局、厂方、受赠单位组织统一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