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海曙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2000年7月区政府批复实施)

一、辖区范围内开办三类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年第92号);

3.浙江省体委《关于公布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告》(1998年第1号)

(二)受理范围

1.直接受理1998年国家体委审定公布的110个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中的第三类项目共73项的审核、审批。

2.第三类项目包括:田径、射箭、羽毛球、棒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独轮车等)、马术、足球、手球、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曲棍球、赛艇、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二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二项、雪车、雪橇、冰壶、地掷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登山、车辆模型、技巧、弓弩、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冰上舞蹈、橄榄球、壁球、马球、蹴球、运动游艇、木兰拳(含木兰剑、木兰扇)、舍宾运动、赛马、连珠棋、越野赛、拔河、飞镖、秋千、斗鸡、斗牛、台球等。

3.间接受理国家体委审定的第二类、第一类项目的初审和资料上报。

(三)审批权限

1.第一类项目射击等共17项,须由经营业主向区体委申请,经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第二类项目游泳等共20项,须由经营业主向区体委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宁波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第三类项目共73项,须由经营业主向区体委申请,由区体委审核后审批,并发给《经营性体育场所许可证》;

4.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区体委审批管理的第二类乃至第一类经营性项目,由区体委直接受理、审批和发证;

5.凡由政府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出宏观调控的经营性项目,由区体委按调控原则和要求控制审批;

6.商业性体育比赛及非经营性体育场所临时从事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申领《临时体育场所许可证》。辖区内举办全区性的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表演,由区体委审核、审批和发证。

(四)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包括名称、地址、实施计划等);

2.场所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配备的有关证明资料;

3.场地设施、器材的有关资料(平面图须标明安全进、出口,房产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房主产权证、设施器材发票等);

4.经营管理中的规章制度(经营活动时间、地点、活动守则、核定的收费标准等);

5.其他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办理程序

接受申请→资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现场勘察→例会审批→核发《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全部程序应在15日内办结。凡审核为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核结果和理由。

二、经营性体育项目培训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原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浙体经管字第201号文件)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开办收取学费的第三类体育经营项目的业余培训教学活动的开办申请。

(三)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当地街道就业或再就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3.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4.出具专职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教练)从业资格认定书(县以上专业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教练)资格证书等);

5.专用于教学、训练的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用于教育、训练的场所和房屋使用证明书(产权证、租赁合同、同意借用证明书等);

7.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及教学行政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场地与设施要求

1.有固定的教学、训练场所,有与所接收学员名额相适应的教学训练用房面积;

2.具备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设施、器材。

(五)办理程序

接受申请→资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实地勘察→工作例会审批→核发《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或签署意见后转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批。

(六)办理时限

全部程序应在20日内办结。凡审核为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核结果和理由。

三、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年检、年审、变更或注销

(一)年检年审

《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时应提交年检年审登记表、《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年度工作书面总结。区体委应在7日内予以例会审定并粘贴好年检标签,发还有关证件。

(二)变更

因法人变动、场地迁址、经营内容变化等原因需变更许可证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变更内容的资料证明。经审核同意的,领取变更申请表,填写后交审批部门。审批合格的,方可更改许可证内容。未经同意或许可证未经更改前,不得擅自变动经营。

(三)注销

经营性体育场所歇业,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收缴有关证照。

四、体育行政处罚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二)处罚范围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取得《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或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2.按规定应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而未办理的;

3.违反规定,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体育场所许可证》的;

4.违反规定,接纳消费者人数超过规定容量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对上述第一条违法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可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程序

1.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体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进行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采纳。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应当有2人参加并做书面记录,当事人有权对所作笔录要求补充、更正。执法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体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体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决定书》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并有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亲笔签名。

4.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将罚款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内。

5.当事人应当在体育行政处罚决定期限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若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的,体育行政部门可向同级地方法院执行庭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监督投诉及违纪处理

(一)体育市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

1.实行首问责任制。凡到区体育市场管理小组办事,被询问的第一个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办事者提供热情服务,属工作范围内的,则解答有关问题;属其他内容的,则告知相关承办人员。

2.实行限时服务。对全社会公开上述限时服务的工作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3.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禁绝“吃、拿、卡、要”经营户和“夹私报复”等执法违法行为。

(二)监督投诉

1.向社会公布上述区体委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内容,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2.聘请有关人员为区体育市场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我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3.在区体委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和监督举报电话,上墙公布政务公开项目,公开办事的原则、程序及政策依据。同时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4.对本委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海曙区教委纪监乃至上级纪检部门反映举报。海曙区教委纪监室举报电话为7253902。区教委纪监室要在接到实名投诉或举报后及时调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违纪、违法的处理

对违反工作纪律、视政务公开制度于不顾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