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移民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一、政府在移民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我国是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等自然资源和重要的基础设施都是公有。大中型水电工程开发建设也是在国家统筹计划下进行的,水电工程的投资主体大多是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基础性的水电工程建设是积极支持的。同时,也由于水电工程的水库移民问题涉及面广、社会性和政策性都强,所以,对于水库淹没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去向的确定、土地的征用和安置区的土地调整、移民安置的实施,都需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督办或执行。因此,我国对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实行政府负责制度。

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也明确规定: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竣工后,要由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在三峡、小浪底、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从国务院、国家计委、水利部到各级地方政府都把移民安置纳入到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中。

政府负责制指在移民搬迁安置的全过程中,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负责,承诺按补偿投资完成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并且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验收下级人民政府的移民搬迁安置和专业项目复建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搬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