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移民项目管理中的行政行为
2025年10月28日
二、政府在移民项目管理中的行政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在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审批、公告和组织实施,承担着安置移民的主要责任。按照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着征地和移民安置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和实施工作,对征地移民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征地方案的审批和征地补偿标准的裁决,并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一般不直接参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将根据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的要求,承担有关费用的支付和移民安置工作。所以,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国务院主要负责审批、协调和裁决。政府在移民项目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下。
1.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委
(1)制定并颁布与移民有关的法规、政策。
(2)制定并颁布移民项目技术规范、规程。
(3)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投资概算。
(4)监督、检查移民项目的执行情况。
(5)协调项目法人、省级人民政府等机构之间的关系。
(6)对移民项目进行稽查和审计。
2.省级人民政府
(1)包干完成水库移民安置任务。
(2)会同设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3)组织、指导、协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4)监督、检查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5)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和专业项目复建验收。
(6)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下拨移民资金。
(7)接受移民的信访、投诉、举报。
3.县、乡级人民政府
(1)负责落实搬迁、安置工作。
(2)组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3)负责移民工程的建设。
(4)接受移民的信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