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