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决定因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发展也很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标志着我们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全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并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要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还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公有制的性质,根本的是坚持国家和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有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的组织形式问题,它不具有“公”与“私”、“社”与“资”的区分。同样的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实现形式要解决的是发展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问题,只要能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的不平衡性,给非公有制经济留下了广阔的空间。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之所以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公有制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排除了个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无偿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每一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劳动,社会则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生产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在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时,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时,社会就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在现阶段,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存在着差别,只有承认这种差别,并在个人收入分配上体现这种差别,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