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志编纂必须遵循地方志的编纂原则

第五节  军事志编纂必须遵循地方志的编纂原则

军事志既然是地方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军事志的编纂就必须遵循地方志的编纂原则。地方志是根据存史、资政、教化的需要,基本上由官方主持修纂的,记述一个地方各个方面或某一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由此决定了地方志编纂的诸多原则,如官修方志,志不越境,详今略古,存真求实,述而不论,生不立传等等。不论是编纂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分志,或是编纂独立于综志之外的军事专志,都必须遵循地方志编纂的这些原则,这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所述是总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还有另一些具体要求,特别是在编纂军事分志时。一部完整的军事志应该具备地方志所有的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但在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分志(即地县志中的军事卷或军事篇),则往往只有述(指卷下序或篇下序)、志、图、表4种体裁,没有大事记、人物传和附录(但可以有篇章的“附”)。单独出版的省级军事志(其名称为“××省志·军事志”),多数没有大事记(有些省允许设大事年表)和人物传。两者分别纳入《××省志·大事记》和《××省志·人物志》中。军事志的志体部分通常应包括军事地理环境、军事组织和军事活动等方面,而相当多的省级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志却都没有军事地理篇章,因为省志系列中已设有地理分志(虽然地理分志内容并不能完全覆盖军事地理环境的记述内容)。省志是个系统工程,军事分志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要服从母系统的架构,服从主持省志修纂的省政府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以保持整部省志体例的统一。但由军事系统主持修纂的军事志内部版可不受此限制,应该要7种体裁具备,军事地理环境篇章也可列入,只是不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即可以用《××省(市、县)军事志(内部版)》之名,但不要以《××省(市、县)志·军事志(内部版)》为名。因为后者不符合《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是必须遵守的。编纂军事志内部版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存史和供军队领导机关及有关人员在内部使用,因为内部版能够保存较多涉密而不便公开的内部资料;二是为编纂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分志提供方便,因为内部版经过脱密处理和删除其他一些不便公开的内容后,即可作为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分志送审后出版。

【注释】

[1]《军事志概论》,解放军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