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 预备役部队篇章编纂
(一)篇章名称
首轮修志时,本篇章名多数用“民兵”。随着预备役部队建立和发展,第二轮修志时不少军事志就将本篇章名改为“民兵预备役”。由于民兵是预备役的一种组织形式,而预备役部队的军事活动又与民兵有类似之处,故合写一篇章是合理可行的,其内涵较之首轮军事志的“民兵”又有所扩展。鉴于本篇章主要写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而将预备役登记写在国防动员篇兵员储备内,且并无“民兵预备役”一词,故用“民兵 预备役部队”更为适宜。
(二)主要内容
对于创修或重修的贯通古今的军事志,本篇章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即:(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兵”,包括清代以前民兵(根据资料占有情况追溯到发端,按朝代和历史时期分目或分段记述)、民国时期民兵(政府统治区民兵和革命根据地民兵)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兵”,包括领导体制、民兵组织、军事训练、政治工作、民兵装备、执行任务、经费保障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预备役部队”,包括领导体制、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政治工作、武器装备、执行任务等。
对于续修军事志,本篇章一般可以分为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任务三部分。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的任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如维护社会稳定、共建三个文明、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等),而且往往一起出动执行任务,放在一起写比较方便。
(三)相关问题探讨
1.不宜用“民众武装”作为篇名。“民众武装”如果指的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叫“民兵”就好,无需称之为“民众武装”。如果想用它来与民兵相区别,则可能产生概念上的混乱,有可能将帮派武装、反动会道门武装甚至土匪武装误为“民众武装”。经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2011年版)、《中国军事百科全书》(1997年版)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2007年版),都只有“民兵”词目,没有“民众武装”词目。主张用“民众武装”作为本篇章名,主要是对“民兵”一词存在片面的理解,以为只有抗日战争时期华北打地道战、地雷战的民兵,或者白洋淀的民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兵才是民兵。因为在他们看来民兵都是“革命的”。因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除了反抗外来侵略的民兵和革命根据地的民兵可以称为民兵外,其余民兵都没有资格称为民兵,而只能称为“民众武装”或“民间武装”了。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民兵”条目称:“这种群众性的武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阶级性质和使命,名称也不尽相同。‘民兵’一词,在中国迄今最早见于南北朝时期。据《魏书》卷五十一记载,北魏文成帝兴安二年,淮阳王皮豹子在抵御氐羌时曾上表曰:‘臣所领之众,本自不多,唯仰民兵,专恃防固。’”[7]可见“民兵”一词古已有之,而且民兵不总是“革命的”。
2.不宜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为篇名。第二轮修志中,有的用“国防后备力量”或“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代“民兵预备役”作为篇名,也值得推敲。首先,应该承认民兵是“后备力量”。《民兵工作条例》指出:“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是基层政权的重要支撑和军民融合的有效形式。”但这里只是说民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而没有说它是“国防后备力量”。“人民解放军”和“国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防”概念的内涵更丰富,人民解放军的建设(换言之建设一支国防军队)和人民解放军后备力量(民兵)的建设,都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关于“国防潜力”的释文称:“国防潜力,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潜在力量。即经过动员转化才可能使用的国家的军事及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潜在力量。是国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8]可见,用“国防后备力量”一词来指代“民兵预备役”失之过宽。况且《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和2011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中均无“国防后备力量”词目。
3.不宜用“党管武装”标题取代民兵预备役部队“领导体制”标题。党管武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简述。中国人民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现役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在军事志中如果只用“党管武装”来表述民兵的领导体制,那么是否意味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实行“党管武装”呢?况且民兵工作实行的是地方党委和军事系统双重领导的制度,用“党管武装“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民兵的领导体制。预备役部队的领导体制就更复杂,以一个预备役团为例,它既要接受所在地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预备役师和所在军分区(警备区)的领导,也不宜将其领导体制用“党管武装”来概括。强调“党管武装”有两层意思,一是强调中共各级委员会必须加强对武装力量的领导,二是强调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对于人民解放军而言则是强调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但不能因为强调“党管武装”的重要性,就用它来表述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领导体制。
4.预备役部队的编制体制宜在“机构驻军”篇章内写。前面讲过,将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合写在一个篇章之内是合适和方便的。这主要是针对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武器装备、执行任务等方面而言的,并不包括其编制体制。就序列构成看,预备役部队是人民解放军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编制体制写在“机构驻军”篇章的“驻军”章节内是必要的。
(四)充分体现新时期民兵工作的特点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一)建立、巩固和发展民兵组织,做好政治工作,开展军事训练,管理武器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加强人员管理,储备后备兵员,提高民兵快速动员和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能力;(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勤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三)组织民兵支援保障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担负勤务保障任务,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其中多处体现了新的历史时期民兵担负的与以往不同的新任务和对民兵提出的新要求。关于民兵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仍然继续贯彻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的方针,在进一步压缩基干民兵组织,使其更加精干的同时,扩大在行业系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编组范围,并在非公有经济组织中建立民兵组织。当前,民兵工作应重点加强城市、沿海地区、沿交通要道等地区的基干民兵组织建设。具体说就是重点抓好城市防卫民兵分队、防空分队、海上民兵分队、交通保障民兵分队、应急分队、民兵信息分队和民兵心理战分队等民兵专业队伍建设,以及民兵海军、民兵空军、民兵火箭军、民兵战略支援部队、民兵联合勤务保障分队等的各种专业队伍建设。这些内容在新时期编纂的军事志民兵预备役篇章中要有充分的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