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兵役篇章编纂
兵役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军事制度,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了兵役制度、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办法、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军事志的兵役篇章主要记述《兵役法》在本地区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以及境内古近代兵役机构与制度等。
(一)兵役篇章主要内容
包括兵役机构,兵役制度,平时兵员征集,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预备役登记和编组,以及学生军训等。具体包括:领导体制与机构(领导体制、兵役机关、征兵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兵役政策法规,主要记述本地区执行国家兵役政策法规所作的补充规定;兵役登记与兵员储备;义务兵征集,主要记述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征兵优抚政策、历年征兵数量和质量等;志愿兵与士官选改;士兵退役与安置,主要记述本地士兵退役安置相关政策规定、历年士兵退役安置情况;学生军训等。
以上内容适用于第二轮及其后的续修军事志。创修或重修的军事志记述内容可包括:历代兵役机构;历代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记述自1955年至2011年实行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记述2011年10月29日第三次修订的兵役法实行后的兵役制度;学生军训,主要记述民国时期学生军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学生军训。
(二)应把握的问题
1.正确区分兵役机构与征兵机构。兵役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中领导兵役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专门机构。《兵役法》第十条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民国时期的军管区、师管区、团管区和县政府的兵役科(后改设军事科),以及县国民兵团,都是兵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二级军区的人民武装部(后改称省兵役局)、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一度改称县兵役局),都兼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机构即征集工作机构,通常称为征兵办公室,一般是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始之前组建的临时机构。依据《兵役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征兵机构通常抽调当地中共机关纪检、宣传、组织等部门,政府人事、公安、财政、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人民武装部,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人员组成。(https://www.daowen.com)
2.兵役制度记述若干问题的处理。首轮修志时,为了记述方便,各地基本上都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义务兵役制,与历代的世兵制(世袭兵役制)、募兵制、征兵制、志愿兵役制等并列立节设目。由于义务兵役制也是征兵制,将二者分设两个并列的记述单元明显违背形式逻辑,故一些地方的军事志在义务兵役制志文开头不得不加写如下一句:“义务兵役制也是一种征兵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的基于政治自觉基础上依法服兵役的新型征兵制。”二轮修志时创修或重修的军事志基本上也是如此。但是,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已经不是1955年开始实行的那种义务兵役制。2011年10月29日第三次修订后的《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因此,应以“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取代“义务兵役制”。并可将此种兵役制与世兵制、募兵制、征兵制、志愿兵役制并列,而无须作特别说明。
有些军事志将士官制与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并列为兵役制度,这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将志愿兵改称为士官始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的兵役法。2011年新《兵役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可见,士官制并非和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相并列并且独立存在的一种兵役制度。
有些军事志的兵役篇章将预备役制度与义务兵役制、志愿兵役制等并列为一种兵役制度,也是不妥的。预备役制度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在军队外服兵役(预备役)的规定。它同公民依照法律在军队中服兵役(现役)的规定,都是国家兵役制度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的一种兵役制度。预备役人员(包括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可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篇章中记述。在兵役篇章中写预备役制度主要是写预备役登记。但因预备役登记是兵员储备的一种形式(即登记储备),而兵员储备问题又是兵员动员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很可能将其记述在国防动员篇(章)的国防动员准备章(节)内。如做这种处理,则兵役篇章可不记述预备役登记工作。必要时可作简单交代。
3.关于学生军训。各地有不同的收录方法:一种将其写在民兵预备役单元内。其根据可能是,学生军训是学生服预备役的一种形式,且学校也曾组训过民兵。二是将其写在国防动员篇章内。其根据可能是学生军训是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一种形式。三是在兵役篇章中记述学生军训。这可能是因为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现役、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规定”,[11]从而认为学生军训是兵役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兵役法》设专章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以上做法各有道理,但在兵役篇章中记述更恰当。
(三)兵役篇章应突出特色
兵役工作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撰写兵役篇章不可能不写共性的东西。完全不写共性的东西,一般读者就无法了解全面的情况,也无法彰显个性。但法律规章又不可抄录过多,要特别注意搜集和记述本地区的实际运作情况和有关统计数字(本地区历年征兵数量、历年退役安置数量等统计表是必不可少的),以及本地区对全国全军统一的法规、条例等所作的补充规定,以彰显个性,突出地方特色,避免千篇一律,枯燥乏味。有些军事志对改革开放以来征兵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当地政府和兵役机关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措施与效果,集中作了记述,给人以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