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织通审定稿

九、组织通审定稿

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2006年9月22日印发的《军事志编纂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组织通审定稿。由本级军事志编纂委员会对志书的观点、结构、编目、体例、版式等进行审定,并按《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中有关要求逐级组织审查、定稿。”根据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通审定稿通常要经过三个步骤,即通过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定稿,然后交付出版。

初审,由本级军事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审查的重点已如上述。主编应将总纂稿事先印发编委会成员审阅,然后由编委会主任适时召开编委会会议讨论,提出审查意见。主编根据这些意见修改志稿后,将其连同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包括请示事项)之书面材料,送承编(牵头)单位军事志领导小组或党委、首长审定。

复审,由承编(牵头)单位军事志领导小组或党委、首长负责,审查的重点是涉及政治性、政策性问题和体例问题,以及军事志编委会初审后请示的某些是否需要保密或者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主编根据复审意见再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

终审验收,由上一级军事志领导机构和同级地方志领导机构负责。这要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由军事领导机关主持编纂并在军队内部出版的军事专志,中央军委办公厅2005年2月23日印发的《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级军事志领导机构或党委、首长“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军事志领导机构进行综合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二轮修志时,由军队主持编纂并在内部出版的地(市)级军事志,由省军区军事志领导小组审查验收;县(市、区)级军事志由军分区(警备区)军事志领导小组审查验收;省级军事志由大军区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但不在省级军事志上署名终审验收。

对于各级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分志或军事卷、军事篇,在完成军队内部的复审后,按《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经过脱密处理后的送审稿“报相应的地方志领导机构进行终审”,亦即报同级地方政府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验收。

提交终审的材料应包括:军事志送审稿,编纂工作报告,对重要问题(如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军事秘密、外交、民族、宗教、统战等内容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有争议的事项等)的处理说明,本级评审(即复审)结论和保密审查意见,还要准备根据终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部分的原始资料(如资料摘编、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甚至资料长编、电子文档等)。

第二轮修志中编纂军事志内部版时,各单位执行《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全军、军区、省军区三级军事志指导(领导)小组抽审下两级军事志的规定,取得较好的效果。可以作为通审定稿的一种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