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物表编纂

三、人物表编纂

人物表主要包括职官表、英雄模范名表、革命烈士英名表以及其他名表。

(一)职官表。职官表入志是地方志的传统和惯例。《军事志编纂细则》规定:“不符合入传和英名录条件,出生于本地或在本地长期从事军事活动的军事人物等,按以下标准列入职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干部,副军职(含)以上入省军事志,副师职(含)以上入地级军事志,副团职(含)以上入县军事志。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按照上述对应条件和职级入志。其他人物入志范围,可参照有关要求,由各单位确定。”所谓“不符合入传和英名录条件”指健在的,或已去世但不符合“在本地军事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或在历史上产生过影响的”条件,也不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大军区(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的职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干部、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包括两部分:一、本地省军区系统及驻军符合入志职级的这几类干部;二、本地籍贯仕外的符合入志职级的这几类干部。本地区职官与仕外职官应分别列表。本地区职宫中,省军区系统本级职官与驻军(包括省军区系统驻本地的上级领导机关和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的同级以上职官)职官也应分别列表。如果省军区系统本级职官表列入“机构 驻军”篇章,则“人物”篇章只设驻军职官表和仕外职官表。当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少时,可与指挥干部合列一张职官表,否则应分列两张表。专业技术干部、文职干部如何与指挥干部职级相对应,按军队干部部门的规定办理。

对于创修、重修的军事志,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如下几张职官表:一、清代及以前本地武职主官表;二、民国时期本地相应职级以上军事职官表;三、民国时期仕外相应职级以上军事职官表;四、民国时期中共领导的部队相应职级以上职官表。还有些军事志将清代及以前的武进士、武举人列表于“人物”篇章者,是否需要和可能,各地可自行决定。但武进士、武举人都是古代科举名目,中了武进士等只是取得了入仕的资格,和职官是两回事。因此在军事人物志中收录可以,在职官表部分收录就不够科学了。(https://www.daowen.com)

(二)英雄模范名表(即未收入英雄模范英名录的英模名表)。名表栏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授予英模称号时的部别、职别,荣誉称号,授予单位,授予时间等。

(三)革命烈士名表(即未收入革命烈士英名录的革命烈士英名表)。以地区区分,再按卒年先后排列。名表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最后职务,牺牲时间、地点及原因,备注等栏目。本表可考虑规定各级军事志的收录范围。例如,省级军事志收录团级以上职务的烈士;地级军事志收录营级职务以上烈士;县级军事志对排级以上职务烈士可按上述栏目列表记述,对排级(不含)以下职务烈士如无法按上述栏目列表,分地区列出姓名即可。无论哪一级职务的烈士,均应是军事人物(例如军人、民兵、游击队员和兼任军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而非所有革命烈士。

(四)其他名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例如,国民革命军陆军军官学校(黄埔军校)学员、教职员名表,本籍“红军人员名表”、“新四军人名表”、“爱国人士名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