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事记编纂
大事记简称记,是志书中按时序记述大事,以编年体为主,结合纪事本末体的一种体裁。现存地方志中,设大事记始于南宋嘉定七年(1214)高似孙的《剡录》(即嵊县志),卷首设“县纪年”,以编年体系统记述本县历史上的大事。后来沿用此体裁者也多以“纪年”“年纪”和“总记”称之。民国时期黄炎培《川沙县志》设“大事年表”,始开现代地方志使用大事记之先河。
编年体依时记事,一事一条,简单明了。但缺乏连贯性,若一事跨越数年,散见于不同的条目,颇不便于读者了解事件的始末。而且这种写法,不易彰显与其他事件的关联性,影响人们对事件的整体观察。所以在大事记编纂实践中逐渐形成以编年体为主,结合纪事本末体的方法。这一方法基本上采用编年体,有些事件时间偏长,可将事件首末连贯记述,以彰显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内容较多,可分阶段串联,一般不将全部内容写成一条,混同于志书正文。
(一)大事记在书中的位置
大事记一般居于概述之后,正文之前。这样做的好处是,读了概述对全书有了宏观了解之后,再读大事记,沿着历史的步伐纵向把握一地军事斗争发展的脉络及其规律,更容易阅读和理解后面以门类横排的正文。单独出版的军事志完全可以这么做。但纳入地方志系列作为其分志单独出版的军事志,地方志编纂部门因全书已专编一册大事记,往往要求军事分志的大事记以大事年表形式置于正文之后(一般作为附录)。不单独出版而以军事卷(篇)形式纳入地方志者,其军事大事纳入地方志的大事记中,军事卷没有编写大事记的任务,不存在位置问题。
(二)大事记基本要素
大事记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事物起因、经过、结果和涉及的主要人物或单位。一条大事记文字可能不多,但要素须齐全。如某军事志送审稿大事记某条记述“1958年9月上旬,某市9万余人集会游行,抗议美国侵略台湾。”因集会游行的原因末交代,让人不知所云。实际事件的起因是:“1958年7月中东事件发生后,美国驻台湾军事、外交人员即与国民党当局加紧磋商活动。福建前线部队炮击金门后,美国军舰又公然侵入中国领海,为国民党军船团护航,激起全国人民的愤慨”。可见,大事记要求高度凝炼,但不能要素不全。
(三)大事记记述方法和标准
大事记以时为经,以事为纬。纵向应贯通古今、详今略古、详近略远;横向应包括历史和现实中的大事要事新事,即记载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事件。简言之,一部军事志的大事记要按照时间的顺序,记述从古至今一地所发生的军事大事要事新事。所谓详今略古、详近略远,主要是指古代的、年代久远的条目要比近现代当代的条目少而简略,后者条目要多些、记述详细些。许多军事志古时一个朝代写不了几条,而近期一年可能写好几条,这都是正常的。从第一、第二轮军事志编纂情况看,担心的倒不是古远的写得太多太细,而是太少太粗了。
如何掌握大事的标准,亦即什么是大事要事?概括地说,大事要事是指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可资借鉴的事件。但大事要事的概念是相对的,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绝对的标准。同一类事,在某一个时期可能是大事,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就算不上大事。同一件事,在县域内可能是大事,在省域内可能就不算是大事。例如军分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任免可在设区市军事志大事记中列一条,但在省军事志大事记中就不宜列条。要从实际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遴选:第一,涉及面广、事关全局的大事;第二,特殊的事件;第三,新生事物或重大变革;第四,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即对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起推动、促进或阻碍、破坏作用的事件;第五,有教育意义、可为后人效法或引以为戒的事件。(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第一、二轮军事志编修实践情况,以下诸条可作选录大事记条目的具体参考。(1)行政区划和辖区变更。(2)军事体制调整、隶属关系变化。(3)驻地布防调整、部队番号变更。(4)重要战事。(5)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6)重要军事演习、集训、比武、科研、学术研究和政治工作、后勤装备保障活动。(7)重要兵役、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建设活动。(8)重要军事会议。(9)重要军事法规、文件的制发与实施。(10)当地最高军政主官任免。(11)重要领导人到军事系统视察、检查指导工作。(12)重要军事(战备)工程建设。(13)军地军民重要双拥共建活动。(14)重大表彰奖励活动。(15)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等等。
同样根据第一、二轮军事志编修实践情况,以下几点在编纂大事记时须加注意:
1.非军事不记。有些事与军事有关联但毕竟不是军事,有些似是而非实与军事无关之事,皆不必记入。如,未涉及军事的革命斗争史、国民党党史、中共党史(需作为背景交代的可简要记述,但不必详记其斗争发展史或组织沿革),以及公安、民政等方面未涉及军事的内容;非军人、民兵和不兼军职的党政领导人中的革命烈士;教习武术,武林争斗,甚至乡村械斗等方面内容;一般城垣修缮、沟渠开凿、桥梁兴建、驿站设置等(有重大防御价值者可记,其余重要者可在正文有关章节记述)。
2.经常性工作、例行活动不记。以征兵工作为例,除1955年开始征兵,以后某年开始招收女兵,某年开始征集武警新兵,某年开始征集进西藏兵,某年开始在大学生中征兵,以及招收飞行员等,可予以记载外,其余年份不必每年都记一条。
3.慎记人物。人物入志问题很敏感,大事记中的人物记述可考虑以下几条原则:(1)不在大事记中专条全面介绍人物。(2)被授予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单位和个人,要规定哪一级以上领导机关授予称号或批准记哪一等功者可上哪一级志书;一般的先进、达标单位和个人不必在大事记中记述。(3)上级领导人和领导机关到一地视察或检查工作要划一条“杠杠”,除特殊情况必须记载外,只记述“杠杠”以上领导人的活动。如省级军事志只记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军委领导人以及大军区、战区正职以上军队领导人,设区市军事志只记正军(省)职以上领导人,县级军事志只记副军(省)级以上领导人。只到地方未到军队视察或检查工作的领导人活动不记。(4)无论中央、地方、军队哪级领导人到一地休假、探亲、旅游等,一律不记入大事记。(5)领导人的题词一般不收录。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人给军队的题词,必要时可记。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大事要事并非直接发生在本辖区内。但事关全国全军或全省,对本辖区军事有重大影响者,例如政权更迭、重大行政区划变动,以及战争与和平的转折等重大历史事件,应作为历史背景在辖区军事大事记中作简要记述,以彰明因果,便于记述与理解辖区内军事大事的产生与发展变化。
(四)大事记记述要求
大事记的记述要求是:按事情的本来面目,客观地加以记述,记而不议。每一件事情记述要完整,繁简要适度,使读者对一个地区的历史及其发展,有一个纵贯古今的了解。
军事志中大事年表的记述要求,与大事记的记述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记述更加简略,文字也更为精炼。一些不很重要的条目可删去,以减少篇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