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区域与沿海地区的界定

第二节 海防区域与沿海地区的界定

海防志记述的地域范围当然不能超出其现有行政区划的范围。但行政区划的范围并不就等于海防区域范围。海防志应该记述海防区域内的史实。

海防区域,包括大陆沿海地区、岛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无疑问。问题是沿海地区如何界定。《军语》对“边境地区”的释文是“国家划定的紧靠陆地国界线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常将紧靠陆地国界线的县级行政区划为边境地区。”但《军语》、《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等均无“沿海地区”或“海防地区”的词目。鉴于外敌从海上的入侵,不仅可能是在紧靠海岸线的县级行政区划内进行中小规模袭扰破坏,还可能是大规模兵力的进犯,其战役纵深甚至可能超出沿海设区市的行政区划。因此,我认为沿海各省级海防志的“大陆沿海地区”原则上应包括各沿海设区市的全部陆域,但重点是各沿海县(市、区)的陆域。对于海防管理而言尤其如此。

以上只是原则上的界定,在具体记述时,则需视实际情形而定。例如:(https://www.daowen.com)

海防地理环境的记述范围,主要是沿海设区市的行政区划,同时辅以对全省情况的概要综述。对于与海防直接相关的交通干线、通信设施、战略资源等的记述范围,显然都不能限于沿海设区市的行政区划。

沿海省份最高军事指挥领导机关对本省海防负有全责,不论其设在省内何处,都应记述。但不负海防之责的省级军事指挥领导机构(例如明代设在闽北建宁府的福建行都司),则不必收入海防志。驻在内陆设区市不担负海防任务的驻军、公安部队、民兵及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均非海防力量而不必在海防志中记述,但驻在内陆设区市域内的海防战役机动兵团,则应加记述。

海防战备与训练、海防建设(或海防设施)、海防管理等篇章记述的地域范围,基本上是沿海设区市或沿海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二线机场、后方战略战役仓库等,也不能不记。除重要战事以外的海防防卫行动的地域范围,可能仅限于沿海设区市或沿海县(市、区)的行政区划内,但海防重要战事则不论涉及本级行政区划内的任何地点,都必须加以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