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篇章编纂
(一)军事志应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篇章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地区的军事志记述本地区的军事机构和各种武装力量,当然应该包括本地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实上,已出版的地(市)级、县(市、区)级地方志的军事卷(篇)的机构驻军章节中,一般都记述了本地的人民武装警察部(分)队及其前身公安部(分)队,只是多数都将其列在“地方武装”名目之下。首轮新方志编修时,许多省级军事志也都简要记述了公安、武警部队的组织沿革,但一般未专列篇章集中记述其军事、政治、后勤等方面工作。第二轮修志时,一些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编纂规划时,明确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纳入军事志记述,而不单独出版武警志。
在2018年3月以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种有内卫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专司高级领导机关警卫工作的警卫部队,以及担负特殊任务的地矿勘探部队(原黄金部队)、水电部队、森林部队等。军事志仅记述内卫部队,包括武警省总队和所辖各地(市)、县(市、区)的支队、中队,以及武警机动部队(师、旅)等。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及警卫部队虽然属于武警部队,但同时又是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的一个业务部门,其业务主要由公安机关领导,故通常在公安志(卷、篇)内记述。至于武警地矿勘探、水电、森林等部队,则应在地方志综志或相关的专业志中记述。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规定: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这些部队整体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据此,今后军事志记述武警部队应包括海警部队。
(二)军事志记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问题探讨
已出版的军事志(卷、篇)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记述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只在机构驻军篇章中记述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及其沿革。第二种是进行全面的或基本全面的记述。从志书所具有的存史、资政、教化功能看,进行全面的记述可能比较适宜。记述方式也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分散记述,即在机构驻军、战备执勤、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装备保障、军民共建、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人物等各篇章中分别记述武警内卫部队的相关内容。另一种是集中记述,即在军事志(卷、篇)中单设武警篇章。前者符合志书篇日设置的原则,但阅读和使用不太方便。后者虽不太符合篇目设置的常规,但便于阅读和利用。不论分散或集中记述,都应注意突出武警部队的特色:战备执勤主要写其经常性的内卫勤务(警卫、看守、看押、守卫与守护等)和处置突发事件;武器装备主要写其步兵武器、机动车辆船艇和防暴等警用器材等。其余各类目的记述也要尽可能突出武警的特色。有些共性的内容,则可以不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