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指挥领导机构与海防力量篇章
鉴于前述“海防”一词在实际使用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建议不用“海防机构”一词来统领既负责指挥防卫作战又负责领导海防管理工作的一个地区的军事指挥领导机关和专门负责海防管理工作的机构,而是照顾习惯用法,将前者称为“海防指挥领导机构”,将后者称为“海防管理机构”。这里所说的海防指挥领导机构,除了为执行某项特定海防任务而组建的临时海防指挥领导机构外,主要就是指一个地区的军事指挥领导机关。这同军事志“机构驻军”(或称“军事体制”、“军队组织”)篇中所指的一个地区的最高军事指挥领导机关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1)不在海防区域内、也不负指挥海防之责的一个地区的军事指挥领导机关,如明代在闽北的省级军事领导机构福建行都司,不列入海防指挥领导机构。需要指出的是,省军区系地区性军事指挥领导机关,虽不在海防区域内(例如河北省军区在石家庄,江苏省军区在南京),无疑仍应是海防指挥领导机构。(2)鉴于海军在海防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认为应该将一个地区的海军领率机关(例如统领一省海域内海军部队的海军基地领率机关)列入地区海防指挥领导机构。相应地将同级空军领率机关也列入。2015年底进行军队体制重大改革后成立的战区联合指挥机构,是包括海疆防卫作战在内的战区作战最高指挥机构,而同时成立的战区陆军领导机关,是包括陆军海防部队在内的战区陆军部队的领导机关,主管战区陆军部队的建设(即所谓战区主战,军种主建)。因此,这两个机构均应作为其所辖地区的海防指挥领导机构入志。军队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后,省军区虽不再指挥领导海防部队,但仍负有指挥领导民兵平时和战时配合人民解放军和海警部队以及地方有关部门执行海防任务之责,故仍应列入海防指挥领导机构记述。
海防力量,包括驻军、公安(边防)部队、海防民兵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队伍。驻军指驻扎在海防区域内担负海防任务的军队,以及虽不驻在海防区域内但担负海防机动作战任务的战役兵团。但不担负海防任务的部队不论驻扎在哪里,都不是海防驻军。公安(边防)部队是现当代的部队名称,古近代并无此名称,但有执行相似任务的机构或部队,如清代以前的巡检司、巡防营,民国时期沿海地区地方司令部与巡防队、水上警察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公安(边防)部队,有20世纪50年代的公安军(公安师、公安团、边防团、武工队),有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有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海防民兵历代都有,但名称各异。国家行政执法队伍也是古今都有,但繁简不同,职能亦有差异。唐代始设市舶使,宋元明代在东南沿海明州(今宁波)、杭州、广州、泉州等处设有市舶司,掌管朝贡贸易和对外贸易(包括船舶检查与征税等)。清代和民国时期设有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海监、海警、海关、海事等行政执法队伍。
根据中共中央2018年3月发表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的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今后海防力量中不再有公安边防部队(武警边防部队),但国家行政执法队伍中则相应增加移民管理部门及所属边防检查机构。根据《改革方案》,原属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今后海防力量中应增加海警队伍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