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驻军篇章编纂
(一)篇章名称
“机构”和“驻军”两者是并列关系,应写成“机构 驻军”作为篇章名称更为合理。虽可将其拆成两个篇章,但因其同为国家常备军,两者互联、互补、互动,合在一个篇章内记述,更为科学完整。
(二)“机构 驻军”篇章篇目设置
篇目设置是本篇章编纂工作中争议较多和做法最不统一的问题。首轮修志时,有人提出要严格按照志书体例“横排到底”,已被两轮修志的实践证明很难做到。但究竟如何设置为好,依然见仁见智。在第一、二轮修志中,主要有四种方式:
1.设“机构 驻军”(或称“军事机构与驻军”、“军队体制”等)篇,以下再按朝代和军队名称竖排设章。首轮不少军事志采用这种方式。其中按各朝代或时期军队名称竖排设章的较多,如《云南省志·军事志》[4],其第一章军事体制下设12节,节名依次为:汉军,蜀汉军,晋军,宋、齐、梁、陈、隋军,唐军,南诏军,大理军,元军,明军,清军,国民(革命)军,人民解放军。也有按历史时期竖排设章的,如《陕西省志·军事志》[5],其第二篇军队组织体制第一至第七章的标题依次为:先秦陕西军队,秦汉中央直辖军和隋唐府兵,北宋陕西驻军和明代陕西卫所军,陕西清军,民国时期陕西军队,民国时期陕西人民军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陕西部队。
这种方式,虽然各章名没有按方志的惯例横排,而是按时序竖排,但它是根据记述对象的特殊情况而对志书体例所作的灵活运用。其主要优点是:记述内容按照朝代和各支军队属性相对集中,便于阅读和利用;各章根据各朝代和各支军队的具体情况,或横排或竖排,或横竖结合设节,便于撰写。撰写方法基本上是先写本地区的军事机构,接着写军事机构所辖的地方部队,然后写本地区的驻军。
第二轮修志时,很多地、县级军事机构都编纂了上溯事物发端、下至二轮修志下限的军事志单行本(多系内部版)。其中不少单位的机构驻军篇章的篇目就采用此方式。
2.横排“机构”、“驻军”两篇,再依时序竖排设章。首轮湖南、广东、浙江、安徽、哈尔滨等省市的军事志都采取这种方式。如《浙江省军事志》[6]军事机构篇下设5章,分别为:春秋战国至元代军事机构,明代军事机构,清代军事机构,中华民国时期军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事机构。除第一章无节外,第二至五章各节基本上是横排的。其驻军篇下设3章,分别为:清代驻军,中华民国时期驻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驻军。章下各节基本上是横排的,如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驻军下设6节:陆军,海军,空军,军事学校,医院(疗养院),工厂、兵站、仓库。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将机构所属地方部队直接记述于机构篇内,领属关系合理清晰。不足之处是一个历史时期的机构、驻军分别写在两篇内,阅读不很方便,而且有些朝代没有地区军事机构,令人有断线之感。
3.并列设“机构”、“驻军”、“地方部队(或地方武装)”三篇后再竖排章。少数军事志,主要是县级和地级军事志采用这种方式。此外,还有在机构驻军篇标题下并列“机构”、“驻军、”“地方部队”三章,结构方式与此相类。此种方式并非不可,但如将隶属于一地军事机构的地方部队写到“机构”章内将更合理。因为“地方部队”的含义在地方志中容易产生歧义。“地方部队”是相对于野战军而言的,是指一般在本地区执行任务的部队。但地区的范围有大小,地方部队的层级各不相同。例如省军区独立师是隶属于省军区的地方部队,但对于其驻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而言,则应写在“驻军”内,因为它是上级而不是本级市、县的地方部队。这是某些地方志在“地方部队”记述上产生混乱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另有一些地方志军事卷(篇)或军事志把“地方部队”换成“地方武装”与“机构”、“驻军”并列,似乎也不可取。因为虽然实际上记述的是地方部队,但会造成章名“地方武装”管住另一篇篇名“民兵”的领属不当问题。因为民兵也是一种地方武装。另外,不少志书还在“地方武装”中写了民壮、乡兵、乡勇、团练(清以前)和民团、民众自卫队、社训总队、国民兵团(民国时期)等民兵组织(而在民兵篇中只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兵)。这些民兵组织写到“地方武装”名下并无不妥,但不在民兵篇记述而归入记述军事机构和部队的“机构驻军”篇内,又是领属不当。更勿论还有人把大刀会、土匪、抗日战争时期的伪军当作地方武装来记述了。
4.某些地、县级军事志(卷、篇)并列设“地方武装”、“驻军”章。即不设机构驻军篇(章),而并列设“地方武装”、“驻军”两篇(章)。这种方式除了在地方武装的记述上,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所有各层级的地方部队和民壮、乡兵、团练、国民兵团等民兵组织纳入之外,还将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构(如明清的县丞署、民国的县政府军事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也记述在“地方武装”标题之下。其结果不仅造成“地方武装”概念的更大混乱,还否定了军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综合分析比较以上四种篇目设置方式,第1种方式更为科学合理,可以作为基本模式参考。
(三)常见问题处理
1.本篇所谓机构,即军事机构,特指各级军事志本级行政区划内的地区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对于当代而言,亦即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此外,驻防本地区的其他任何军事机构,应列入“驻军”章节记述。另外,不要机械地理解志书的横排门类规则,而不适当地要求诸如国防动员机构、人民防空机构等各种机构都纳入“机构”章节内,而应留在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篇章内记述,既保持该门类内容的完整性,也不致把机构驻军篇章弄得杂乱无章。
2.外国占领军在一地设立的军事领导机构不可作为“机构”记述,宜“附”在机构章节之末记述;日本侵略军、伪军、土匪武装、反动会道门武装,分裂主义武装、恐怖主义武装等,不可作为“驻军”记述,一般在重要战事篇章中记述即可。如这些武装占领或盘踞本地时间较长,有的可作为“附”,置于“驻军”章节之后,有的可“附”在重要战事篇章之后。
3.短时间入境作战或执行临时任务的部队、过境部队,一般不作为驻军记述,在大事记和重要战事篇章中记述即可。但如较长时间驻境执行作战或战备任务,则应作为驻军记述。
4.机构驻军篇章的记述尤应遵守国家和军队关于保密的有关规定。凡符合解密规定的,需要记述的事项都可记述;尚未解密的,要遵守保密的规定,诸如现行部队的实力(人员、装备)、部署、主官姓名履历等均属机密事项。现行师(含)以下部队的番号也属保密范围,一般情况下(包括内部版)不要同时使用番号和代号。
2015年底人民解放军体制改革后,“机构”仍指各行政区的地区性军事领导指挥机构,亦即省军区系统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而“驻军”则包括驻本行政区内的上级或同级军事领导机关(如战区联合指挥机构、战区陆军领导机关、海军舰队和基地领导机关、空军基地领导机关、联勤保障中心等),以及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均包括其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