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录选辑

三、附录选辑

附录简称“录”,是方志七种主要体裁之一。因其附于志文之后,故称附录。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首创“三书体”(志书体例的一种),将方志分为志、掌故、文征三部分。志为记述主体;掌故和文征是资料汇编,分别汇辑一方制度条规、簿志案牍和反映本地民情、社会生活的诗文。掌故、文征与志互证,相辅相成。章氏所设“掌故”与“文征”,大体相当于新方志中的附录。在新编军事志中,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且又不便归入志书有关内容的材料,可列入附录。

附录有全书附录和篇章附录之分。集中置于全志之后的为全书附录(通常称“附录”),分散附于某些篇章节之后者为篇章附录(通常称“附”)。全书附录为单独出版的军事志所必备,篇章附录则根据需要设置。

全书附录主要包括重要文献、专记、附图附表等。重要文献是断限内有重要价值的文献,或某类文献的目录。重要的文献应原文照录(全文或节录),不可编辑修改。专记有两种。一种是收集已有的、与志文能互相印证但又不便纳入志文的专记、杂记(包括军事题材诗文)。另一种是为了补充或配合正文而特意整理、编辑的一些有价值的资料或文章。例如,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军事侵略大事记、日本侵略军暴行录等。再如,本地驻军奉派前往辖区外执行重大任务,功绩显著,有较大影响,因囿于志书属地原则,无法在正文中记述者,必要时可写成专记列入附录。附图附表根据需要设置。例如作战附图,重要战役战斗一览表,革命历史文物(遗址、纪念碑、纪念馆)一览表等。再如,当志书下限与预期出版时间间隔较长时,志文中的某些内容在下限以后的情况如与下限前的联系非常密切,甚至是前事发展的结果,有必要在本轮志书内交待清楚,可以“限外纪要”形式列入全书附录。

篇章附录根据需要设置,内容必须与所在志文有紧密关联,但又不能纳入篇章正文者。例如,机构驻军篇章所附长期占据某地的日本侵略军部队、伪军部队和土匪武装等。

【注释】

[1]《浙江省军事志》2011年5月内部版第82页。

[2]《广东省志·军事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01页。

[3]《安徽省军事志》,2010年12月内部版第206~207页。(https://www.daowen.com)

[4]《云南省志·军事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

[5]《陕西省志·军事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6]《浙江省军事志》,方志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7]《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3卷第487页。

[8]《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卷第170页。

[9]《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53页。

[10]2015年起进行的军队体制改革,已经建立起中央军委审计署垂直领导的军队审计工作体制。今后在军事志中审计工作应列在哪一篇章记述,实有待探讨。

[11]《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卷,军事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