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活动各篇章的编纂
全军《军事志编纂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军事活动,主要包括战事、兵役、动员、训练、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人民防空、军事科研、国防教育,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开展群众工作,组织军民共建等。”所列军事活动近20项,如写成一篇,该篇将达全书总篇幅的一半以上,故不宜把“军事活动”作为军事志一篇的篇名,必须分篇撰写。但也不宜将每一项内容都各立一篇,否则单元林立,篇目太过繁琐。因此,要根据上述各项内容的属性进行科学归类。
从两轮军事志篇目设置情况看,省级和地(市)级军事志军事活动板块一般设有下列篇(章):重要战事、战备执勤、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装备保障、军队群众工作(或双拥共建)、兵役、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未能设置独立篇章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可纳入国防动员;参加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开展群众工作、组织军民共建等,可以纳入“双拥共建”或“军队群众工作”;军事科研,对于省军区系统和军以下部队而言,内容可能较少,可在军事训练篇内单设军事科研章。鉴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军队担负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越来越多,可以考虑设立“非战争军事行动”篇章,将双拥共建篇(或军队群众工作篇)内的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内容划出,纳入其中。沿边沿海省、地(市)军事志如单设边海防篇(章),重点应写边海防管理有关内容,其他内容可分别在上列有关篇章中记述(例如边海防部队在“机构驻军”中、边海防战备和边海防设施在“战备执勤”中、边海防作战在“重要战事”中、登陆反登陆作战训练与演习在“军事训练”中记述),无需将与边海防相关的内容都集中写在边海防篇章内。那样的话,边海防篇章将膨胀至几近本行政区划的边海防志,而其他有关篇章则将虚化而使整部军事志结构失衡,显然不可取。如不单设边海防篇章,则可在战备执勤篇章中写边海防管理。
县(市、区)军事志(卷、篇)关于军事活动的立章,可参照省级、地级军事志的篇目,并根据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归并。第二轮修志单独出版的县级军事志(内部版)关于军事活动的篇章多为:重要战事,兵役,国防动员,战备治军,双拥共建,人民防空等。“战备”中除记述部队的战备执勤外,还包括军警民联防和海防管理等项内容。“治军”中包括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装备保障等项内容。之所以将上述各项内容合并为“战备 治军”篇(章),主要因为战备执勤涉密程度高,可记述的较少,不便单独成篇(章)。由于战备与治军是不同概念的门类,故两者之间须留一空格以示并列关系。由于年代久远,清代以前军队的这几类资料较缺,甚至民国时期留下的资料也不多。军事志编纂人员除应尽可能多搜集有关资料,争取在各门类竖写时尽可能追溯更久远以外,在多数情况下则是利用所能占有的资料,在篇(章)下序中尽可能地加以综述,让读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几个方面的概貌。各章(节)则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内容。非人防重点城镇的县(市、区),人民防空的内容较少时,也可以将其合并到国防动员章内记述。某些军事活动较少的地(市),其军事活动方面的篇目也可参照县级军事志设置。
为能较全面地反映本地区战备执勤与军事训练、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军事活动,要尽可能多记驻军的内容。如果丢了驻军这一大块,所编军事志就不能充分反映本地区断限内军事斗争的全貌。为此,要加强与驻军单位的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因军事活动各篇章涉密较多,应在国家保密法和军队保密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记述,以防泄密。装备保障写得模糊一些,不要暴露了驻军的装备实力。战备工程的地点、功用等一律不记。对军事演习的记述可做降密或脱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