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组织各篇章的编纂
军事组织包括历代军事机构、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驻军医院、后方战略战役仓库等,如隶属于本级军事机构的,在“机构”(即军事机构)名目下记述。凡不属本级军事机构的,应在“驻军”名目下记述。这样就可减少军事组织类设立篇章的数目,也更符合领属关系的实际。只是此处应对“驻军”一词作广义的解释,不能仅将其理解为驻扎一方的建制部队(军师旅团营等)。
第二轮修志时,有的直接将“军事组织”作为志书正文篇(章)名,似乎不妥。试想,把上面列举的那么多军事组织都写在一个篇章内,不仅篇幅过大,也不好写。民兵预备役工作内容丰富,篇幅较大,从首轮修志起都是单独立篇(章)的。如果将民兵预备役从“军事组织”篇划出,另设一篇,又会因这两篇标题不是并列关系造成领属不当。于是,有人改用“军队组织”作为标题,内容包括军事机构、驻军、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等,另设“民兵预备役”篇,以解决领属不当问题,同时也可以突出民兵预备役在地方军事中的地位和作用。但这样处理也不够准确。历代军事机构是什么?明代在各省(称布政使司)设立的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和行都指挥使司(简称行都司)是各省的统军机关。清代驻防八旗兵在全国设立的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齐齐哈尔)、绥远城、江宁、福州、杭州、荆州(驻江陵)、西安、宁夏(驻今银川)、伊犁、成都、广州等13处将军衙门和张家口、热河都统衙门,以及未设将军处的密云、青州、山海关、凉州副都统衙门,绿营兵在一省或数省设立的总督府;民国时期在各省设立的督军府、将军行署,也都是省一级的军事统率机关。把这些统军机关称为“军事机构”,要比称之为“军队组织”更确切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各省设立的二级军区(兵团级)和后来改设的省军区及所属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是省、地(市)、县(市、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又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以“军队组织”称之固然不错,但不能彰显其地位和作用,因此称之为“军事机构”更准确。
鉴于此,军事组织可设机构驻军、民兵预备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3个篇章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