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纂原则
根据前人总结的地方志编纂的一系列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第二轮军事志编纂的实践,军事志编纂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官修方志,志不越境,详今略古,求真存实,述而不论,生不立传,严格保密等。
官修方志 历代方志,多系官修。即使是记述某一局部(例如边关)某一群体(例如湘军)的专志,多半也是镇守边关的将领或统军者主修,一般均非个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两轮修志,都是由政府主持的。第一轮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志,是各地区性军事领导机关(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及与其相当的三级军事领导机关)在同级政府修志部门直接指导下,协调境内三军及人民防空等部门完成编纂的。第二轮修志时,中央军委建立了指导军事志编修的机构,加强了对军事志编纂的领导。但第二轮地方志综志中的军事分志依然是根据同级政府的统一规划,在政府的领导和方志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编纂的。只有军事志内部版和军队内部出版的军事年鉴、军事大事记以及其他专志,才由中央军委和军队各级领导直接领导编纂。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央军委批准印发的《军事志工作条例》《军事志编纂工作规定》《军事志编纂细则》等,都是编纂军事志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军事志工作条例》所提“依法修志”即是指此。此外,记述民族、宗教、政治、军事、涉外等方面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大历史事件,以及重大历史人物,要严格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组织军事志的编纂、评审和出版。官修方志是我国地方志事业的优良传统,政府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编史,但均无权公开出版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地方志。官修方志是地方志也是军事志编纂的首则。
志不越境 志不越境,是地方志的地方属性对方志编纂的严格要求。即使军队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战役战斗地域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作为地方志重要组成部分的军事志也必须严格遵守志不越境的编纂原则。所谓“境”,是指修志时(严格地说指志书下限时间)的地方行政区划的范围。军事志论述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地理环境和与军事有关的所有人和事,都必须是在这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上或现今存在与发生过的。历史上不属于本行政区划、修志时已划入的地域要记。但历史上属于本行政区域、修志时已划出的地域则不记。遇到一些史料难以分割(例如某一大规模农民起义或某一重大战役战斗),而必须涉及时,要交代清楚其背景,包括主要是在境外的背景,否则难以理解事物的前因后果。志不越境的原则,从全局的观点出发,保证了地方志系统工程的统一性、整体性和严肃性,避免了不同地方、不同子系统的交义重复与混乱,是必要的。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以及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现代军事空间的限制逐渐模糊,战争的地域范围日益扩大,给今后的军事志编纂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但只要仍然坚持我国编修地方志的优良传统,志不越境将仍然是军事志编纂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
详今略古 隔代编史,当代修志。这就决定了当代人修当代志。当代人修当代志,当然要把当代的事详加记述,以利“存史”,如果语焉不详,岂不是留下许多疑问让后人去“考古”?当代的人和事记述完备,自然就使志书具有时代的特色,也就能更好地起到“资政”、“教化”的作用。因此,详今略古很自然地就成为公认的地方志编纂的一个原则。但落实到具体修志工作,则又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续修的军事志,只记述续修上下限之间的事物,或者说只是二三十年内的事情。虽然也有先后之序,可能还有时期之分,但基本上无“古”可言。该详该略另有标准而与“古”“今”无关。但对于创修或重修的军事志而言,就必须坚持详今略古的编纂原则。创修或重修的军事志,不论记述军事组织、军事活动和军事人物,包括军事大事记都是由于历史离我们越近,就和现实越接近,对当前工作就越有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历史离我们越远,前人留下的文字记述就越简略,许多事物现在已难以考证,除非是非常重大的历史问题(例如夏商周的断代问题),国家可能专门组织力量去进行考古研究。但是,军事志的编纂者应该尽可能地详细占有历史资料,有必要也有可能弄清的历史问题,还是要尽可能弄清楚。至于当代才有的一些门类,不存在详今略古的问题自不待言。军事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门类,即军事地理环境。对于这一门类的记述,不是是否应该详今略古的问题,而应以记述现状为主,必要时触及发端;对其中某些方面可能还应简要提及发展历史,但绝不同于其他门类详述发端、发展变化至于现状的全过程的做法。这个问题下一章有关节目将详加讨论。(https://www.daowen.com)
存真求实 把存真求实作为军事志编纂的一个原则,就是要求编纂军事志自始至终都要遵循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这是由地方志是科学的资料性著述的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的功能所要求的。都说质量是志书的生命,而志书质量的首要标志就是志书记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史必存真史而非伪史,真史可以为鉴,伪史适足以乱治。真人真事或可作楷模,或可引以为戒;失真的记述何堪教化的重任?对于军事志使用的资料,近期的要进行鉴别,远期的要加以考证,总之要保证志书使用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使志书的记述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时间的检验。对事如此,对人亦然。对历史人物的记述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溢美,不诿过,功过泾渭,是非分明,秉笔直书。只有在编纂工作中严格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所修志书才能成为一部信史。
述而不论 古人云,志者记也。就是说,志书是记事之书,是资料性的著述。志书和史书都是记述历史的著作,但记述的角度和方法不同,著述的目的也有区别。所谓“志主记叙而史可论述”,就是著述目的与方法差异的概括表述。换言之,志书不同于史书,它重在记述,述而不论(亦作“述而不作”)。述而不论,即在一般情况下对所记地区军事的发端、发展与现状只作客观记述,编纂者不作评论,让读者和利用志书的史学家自己去作判断。但是,述而不论不等于提倡自然主义的或所谓纯客观的记述。编纂者是有倾向性的,只不过是把编纂者的立场观点、是非褒贬寓于文字之中,让资料说话,而不另加评论。《史记》的人物传略,末尾可以加“太史公曰”,志书就不可以有“编者按”。但是,坚持述而不论,并非不许有任何议论。旧方志一般不设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修志书一般都有概述,还要求篇章之首加无标题综述(或称篇下序、章下序)。在全书概述和篇章无题综述中,可以有必要的、简短而精辟的论述,以阐明规律,彰显因果,甚至在篇章志文中必要时也可以有一句话的精到点评。不过只能是十分必要的“画龙点睛”,切勿多用滥用,演化为画蛇添足。
生不立传 生不立传,就是说在世人物不列入军事志的人物传中。这是方志编纂的一条铁律。道理很简单,人活着就继续在书写自己的历史,急于为他人写传记,既可能不太完整,也可能失之偏颇。如有的人前半生默默无闻,却大器晚成;有的人一生轰轰烈烈,却晚节不保。只有“盖棺定论”,才能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不致误导后人。再则,入志人物一般在当地都有较大影响,传主可能会利用其影响力左右志书对其评价。即使传主不加干预,编纂者也会有所顾忌而影响传文的真实性。生不立传,不等于在军事志中不能记录在世人物的名字和事迹。凡在世人物确有可记述的事迹,应该在有关篇章中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予以记述。不论是推动促进历史发展进程的正面人物,或是阻碍迟滞历史发展进程的反面人物,其主要事迹都可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入志。没有人物的志书同没有人物的史书一样,都不成其为历史书。此外,军事志中的领导人名录和英雄模范名录并不适用“生不立传”原则,则是不言而喻的。
严格保密 编纂任何地方志都要保守国家秘密。这是对地方志的要求,把它作为军事志编纂工作的一个原则,是因为军事志对保密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法规,以及政府、军队有关保密的文件,特别是200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印发的《军事志编纂和公开出版保密规定》,都是军事志编纂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依据该《规定》,属于军事志保密范围的有:涉及我军的战略方针、总体规划、战略部署;作战实力、计划、重要手段;军事演习的实力、针对对象、具体实施地域;部队具体编制情况;军事情报、情报点站分布、获得情报的手段;武器装备的发展方针、规划和技术性能、装备部队情况;尖端武器、技术和特种武器装备;重要国防工程、军事设施的布局、方位、技术状况;武器贸易情况;以及我军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均不得反映,个别必须涉及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确认不会造成泄密的内容,可作适当反映,但要从严掌握。把握不准的,要送作战、情报、保密、机要等部门审查确认。2011年,中央军委又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并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条例》,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确定。军事秘密既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又不能确定解密条件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确定。对确需永久保密的事项,应当将其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军事秘密保密期限届满,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011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与《军事志编纂和公开出版保密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应当以2011年颁布的保密条例为准。例如后者规定师以下部队番号要保密,《解放军报》过去惯用“某集团军”,此后就公开使用其番号(如“第1集团军”、“第38集团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