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气象观测场地和观测环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气象观测场地和观测环境的通知

宁政发〔1986〕143号

为了保护气象台站观测场地和观测环境,准确反映我区气象资源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象观测场地和观测环境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气象观测场。四周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距离观测场边缘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今后在气象观测场周围兴建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地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五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为一百米以远。经自治区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气象观测场边缘的距离至少在三百米以远。

高空气象观测。四周遮挡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十米内不得种植作物,半径五十米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信号受干扰的设施。制氢室周围五十米内不能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位于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过程主要来向上的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他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影响的干扰源。

二、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和观测环境应严格按照上述技术要求,由当地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列入城镇建设规划。

三、现有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及周围环境有问题的,气象台站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观测场地和观测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支持气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完善,使之标准化。

四、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在气象台站附近兴建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时,应按技术要求由当地气象、计划、城建等部门联合另选气象台站新址,在新、旧气象观测场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方准在旧台址进行建设。

五、对违反技术要求,破坏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期限,令其拆除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86年10月29日